游客猝死 旅行社酒店该不该赔?法院:旅行社、酒店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赵诗柯
游客跟团旅游,晚上在酒店房间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能否向旅行社、酒店索赔?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旅行社与酒店对游客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游客家属的赔偿请求。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事件:游客酒店内死亡
2019年5月19日,徐某在网上购买了5天4夜的旅游服务,随后跟团从成都出发,于5月23日游览了稻城亚丁景区。当晚,徐某按照旅行团的安排入住酒店。第二天,随行导游联系不上徐某,后发现徐某在酒店房间床上死亡。当地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排除他杀,非刑事案件。
随后,徐某父亲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明确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心脏病变基础上,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死亡。这样的结果让徐某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正是由于旅行社未采取夜间巡防措施,酒店房间内也没有安装紧急呼叫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徐某不能及时得到救治,于是将旅行社和酒店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元。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在行程中,旅行社已对相关安全风险进行了提示告知,但徐某不仅不考虑自身健康状况,选择攀爬稻城亚丁难度大的行程,还自行饮酒,身体有不适也没有告知旅行社,在发现徐某无法联系后,第一时间联系酒店打开房间,并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尽到事前、事后的安全保障义务,徐某应当自行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法院:旅行社已尽到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旅行社在电子旅游合同中对本次高原旅行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在当天向徐某告知了两条行程路线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尽到了事前的告知义务。徐某在酒店房间内休息时死亡,经鉴定不能证明徐某的死亡结果与高原反应及高原环境存在因果关系,徐某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而酒店房间内属私密空间,旅行社和酒店无义务随时巡查,国家亦未要求酒店安装紧急呼叫器等设施。
在导游发现联系不上徐某后,随即联系酒店工作人员一同打开房门,发现徐某躺在床上的异常情况后,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事后亦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旅行社和酒店亦均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旅行社、酒店对于徐某的死亡均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游客应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应当尽到相应的告知、警示、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事前的安全注意事项等的告知,行程中的告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义务,发生事故后及时合理的救助等。如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前述义务,给游客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游客应当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如其未如实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承担责任。
新闻链接老人出游客死途中 旅行社被判赔12万元
对于舟山的宁女士来说,2019年6月14日是非常悲痛的一天:她的父亲老宁在跟团出游途中不幸亡故。宁女士和母亲与旅行社对簿公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今年2月7日,舟山市中级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实际及旅行社存在的过错,酌情确定旅行社赔偿老宁妻女各项损失12万元。
2019年6月3日,65岁的老宁拼团参加舟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项目。6月9日下午,老宁与2名游客相约步行前往丽江古城。走了约15分钟,老宁突然晕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6月14日,老宁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宁妻女将涉事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1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过错,驳回了老宁妻女的诉请。老宁妻女不服,上诉至舟山中院。法院审理认为,老宁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仍报团参加长途旅行,对自身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涉事旅行社在合同签订时明知老宁已年满65周岁,却未按规定采集老宁的个人健康情况,也未就不适合长途旅行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全面提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应对老宁的死负相应责任。今年2月7日,舟山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