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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多区将征地 补偿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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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补告〔2021〕第05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21〕第054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松江区九亭镇原朱龙村农民集体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1331.6 平方米、建设用地6997.4 平方米、未利用地546.4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8875.4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30.3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 年5月23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松江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方葎 联系地址: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07室

联系电话:57740363 监督电话:37735966

浦东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2021年0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055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二类住宅组团用地,三类住宅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泥城镇 东至蓄芳路,南至正茂路,西至棉铃路,北至长空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二十组50793.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448.6平方米、建设用地5411.4平方米、未利用地1933.9平方米

2、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十九组1947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984.9平方米、建设用地678.6平方米、未利用地811.3平方米

3、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十七组3119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345.1平方米、建设用地3168.1平方米、未利用地1683.2平方米

4、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十四组2313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892平方米、建设用地2546.1平方米、未利用地2693.2平方米

5、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十五组3437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829.9平方米、建设用地6531平方米、未利用地4015.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5897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9500.5平方米、建设用地18335.2平方米、未利用地11137.5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8283781监督电话:68283763

联系人:施佳慧 联系地址:南汇新城镇申港大道200号D区

浦东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浦)征地告〔2021〕第05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2021年0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053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类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泥城镇 东至规划道路,南至H16-03绿化带、H16-05地块,西至H16-03绿化带、 Hl6-05地块,北至规划道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十八组1404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03.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45.3平方米

2、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十九组4095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3852平方米、建设用地3791.9平方米、未利用地3312.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500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455.3平方米、建设用地3791.9平方米、未利用地4757.7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8283781监督电话:68283763

联系人:施佳慧 联系地址:南汇新城镇申港大道200号D区

浦东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浦)征地告〔2021〕第05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2021年0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053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泥城镇东至H33-04地块,南至秋山路, 西至棉铃路, 北至H33-01、 H33-03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二十组3992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719.2平方米、建设用地4974.3平方米、未利用地4226.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992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719.2平方米、建设用地4974.3平方米、未利用地4226.9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8283781监督电话:68283763

联系人:施佳慧 联系地址:南汇新城镇申港大道200号D区

浦东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浦)征地告〔2021〕第05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2021年0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053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类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泥城镇 东至H06-02绿化带, 南至H06-02绿化带, 西至规划道路、 H06-03地块,北至规划道路、H06-03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八组32558.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69.8平方米、建设用地20平方米、未利用地1868.7平方米

2、浦东新区泥城镇永盛村二组1082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80.8平方米、建设用地1050.3平方米、未利用地395.5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338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050.6平方米、建设用地1070.3平方米、未利用地2264.2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8283781监督电话:68283763

联系人:施佳慧 联系地址:南汇新城镇申港大道200号D区

青浦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青)征地补告〔2021〕第0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21〕第0503、050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赵巷镇方夏村37组,青浦区赵巷镇垂姚村五组,青浦区赵巷镇方夏村36组,青浦区赵巷镇方夏村38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799.8 平方米、建设用地4766 平方米、未利用地20871.3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26437.1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18.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1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6235 监督电话:33861923

金山

拟征地告知书

沪金拟征地告〔2021〕第0505号

金山区漕泾镇金光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项目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1﹞17号,国家拟征收你村金山区漕泾镇金光村第八、九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金山区漕泾镇金光村第八、九村民小组

二、用途:道路广场用地(漕泾镇朱漕公路(G228公路-已建段)道路新建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漕泾镇金光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1年05月06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联系人:肖峰 蒋婷婷 宋杰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金山区人民政府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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