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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刚5个月租客猝死,之后降价也租不出去了,南京女房东起诉死者公司获赔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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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朱女士将自己的房子挂在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租。很快,南京坦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下了该房子作为员工宿舍,约定月租金3650元。

可房子刚刚出租5个月,一名员工被发现在屋内猝死。而朱女士的房子,即便降价也没有再租出去。

在朱女士看来,这笔损失应该由租下房子的坦道公司承担,于是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租客猝死后,房东起诉获赔4万

朱女士在南京有一套45.9平方米的房子,2019年6月13日,朱女士与坦道公司及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出租给坦道公司居住使用,居住人数为2人,最多不超过3人;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租金标准为3650元每月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朱女士将涉案房屋交付坦道公司,坦道公司用于给员工居住使用。2019年11月5日,坦道公司员一名员工被发现在房间内已经没有呼吸了。民警到现场后发现人已死亡,120已来过并宣布人已死亡,坦道公司领导均在现场,经法医初步检查结果为猝死,坦道公司通知南京市殡仪馆到现场将尸体运走。

2019年12月,坦道公司向朱女士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朱女士将于2019年12月12日解除合同并于当日搬离,坦道公司愿意承担自2019年12月12日起两个月的租金。朱女士回函称,坦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三十天解除,该通知无效,不同意坦道公司提出的承担两个月租金的方案,坦道公司应就房屋内有人意外去世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提出合理补偿方案。

因为协商无果,朱女士将坦道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5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中,坦道公司员工在租赁房屋内猝死,该事件发生虽不可归责于朱女士、坦道公司任何一方,但客观上给涉案房屋短期内的买卖、租赁、使用等带来影响,造成一定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影响的程度及损失情况,酌定由坦道公司补偿4万元

法院:不属于“凶宅”

一审判决后,朱女士与坦道公司均提起上诉。

朱女士拿出一份房地产经济服务事项告知书,证明该服务告知书中的“重大瑕疵”项目栏里,要求产权人披露房屋是否为“凶宅”,产权人确认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间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朱女士还拿出了她与我爱我家公司员工、房友中介员工的聊天记录,证明因为猝死事件,她的房子即便是降价,目前也没有租客愿意承租。

坦道公司则认为,非正常死亡定义为谋杀或自杀,而不包含因病猝死,涉案房屋不是凶宅。涉案房屋是由于有人在房屋内猝死,而无法成交,由于疫情原因,很多房屋在一定时期内,租不出去,也是正常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坦道公司员工因病在案涉房屋中死亡,这一事件不属于通常的传统意见上凶宅的范畴。坦道公司在事件中通知120急救车到场和报警,属于正常合法的行为,朱女士认为坦道公司处置不当的主张不能成立。

虽然坦道公司和朱女士在该事件的发生上均不存在过错,但是该事件客观上造成朱女士的房屋在之后一段时期内的出租和出售受到影响,基于公平原则,坦道公司应当对于该事件给朱女士造成的损失适当予以分担,一审法院判决坦道公司补偿朱女士4万元并无不当。朱女士与坦道公司的上诉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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