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学校校长在征订教辅资料等工作中受贿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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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5********,汉族,甘肃会宁人,大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漳县武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漳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于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漳县**中学校长、漳县**中学校长期间,在学校征订教辅资料、订购作业本、采购办公用品、定制校服等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十五次收受供货商陈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季某某、曹某甲、张某乙、南某甲等8人的回扣、好处费共计32.5906万元,归个人所有。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征订、订购九年级教辅资料、作业本过程中,王某某先后八次收受供货商陈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的人民币共计90096元。
(一)2016年春季学期,漳县**书城实际经营者陈某某来到**中学,向**中学时任校长王某某推销其书店经销的九年级教辅资料,提出按照征订教辅资料总费用的20%给王某某“回扣”,王某某表示同意。后**中学相继三次在漳县**书城征订了九年级教辅资料。根据双方约定,陈某某第一次收到书款后,于2016年4月24日在陇西县农业银行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在王某某持有的王某丙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1404017055****)上存入人民币14700元;陈某某第二次、第三次收到书款后约三、四天,在陇西县人民广场分别送给王某某人民币8600元和1500元的现金。王某某先后三次收受陈某某人民币共计24800元。
(二)2016年秋季学期,陇西县**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到**中学找到**中学时任校长王某某,推销他公司经销的九年级教辅资料。在与王某某商量教辅资料价格的过程中,张某甲提出如果**中学在其经营的图书公司征订教辅资料,事后会按照征订教辅资料总费用20%到30%的标准给王某某“好处费”,王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有关人员在张某甲的图书公司征订九年级教辅资料。2017年1月的一天,张某甲收到**中学支付教辅资料费用后,按照之前的约定,在陇西县人民广场地下车库西出口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现金。2017年秋季学期,张某甲再次到**中学向王某某推销其书店经营的九年级教辅资料,王某某同意选用张某甲经销的九年级教辅资料。同年12月,张某甲收到**中学支付的该笔教辅资料订购款项后,按约定在陇西县人民广场路边给王某某人民币11000元现金。王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共计41000元。
(三)2016年春季开学之前,陇西县**百货店经营者王某甲联系**中学时任校长王某某,推销他商铺里经销的作业本,并提出会按每本0.3元的标准给王某某“回扣”钱。王某某同意并决定**中学在王某甲经营的陇西县**百货铺订购了**中学学生作业本。2016年3月11日,王某甲收到**中学支付的作业本费后,为了感谢王某某,按约定用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404836620****)向王某某持有的王某丙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1404017055****)转账5296元。2017年秋季开学之前,王某甲联系时任**中学校长的王某某,再次向王某某推销作业本,并提出按照每本0.3元的标准给王某某“回扣”钱,王某某同意并决定在王某甲处订购**中学学生作业本。2017年10月,王某甲收到**中学支付的作业本款项后,按约定在陇西县文峰中药材交易市场,送给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现金。在**中学、**中学订购作业本过程中,王某某先后两次收受王某甲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1296元。
(四)2018年春季学期,漳县武阳镇**书店经营者王某乙联系**中学时任校长王某某,推销她书店里销售的九年级教辅资料,并表示事后会好好感谢王某某,王某某同意并决定在漳县**书店征订**中学九年级教辅资料。2018年4月,王某乙收到教辅资料款项后,为了感谢王某某,在漳县武阳镇**小区王某某的家中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3000元现金。
二、在采购窗帘、办公桌椅、打印机等办公用品过程中,王某某先后四次收受供货商季某某、曹某甲、张某乙等3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3510元。
(一)2015年,王某某在陇西县**商贸有限公司给**中学采购学校学生宿舍高低床、办公桌椅等办公家具过程中,陇西县**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季某某提出,如果**中学在其经营的家具公司采购办公家具,其会按照采购家具总价款的一定比例给王某某“回扣”钱,王某某同意并决定在季某某经营的陇西县**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中学的学生宿舍高低床、办公桌椅等办公家具。季某某收到**中学支付的办公家具款项后,为了感谢王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用其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404826705****)向王某某持有王某丙名下银行卡(卡号为622841404017055****)转账32500元。2017年,王某某担任漳县**中学校长期间,王某某决定在季某某经营的家具公司采购了**中学的办公家具。季某某收到**中学支付的办公家具款项后,为了感谢王某某,按约定在陇西县人民广场送给王某某12000元现金。在**中学、**中学采购办公家具过程中,王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季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44500元。
(二)2016年秋季学期,王某某在兰州科技街为**中学选购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过程中,兰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曹某甲向王某某提出,如果王某某决定在她经营的公司购买办公设备,她会按照购买办公设备总费用的一定比例给王某某“回扣”钱,王某某同意并决定在曹某甲经营的公司为**中学采购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2017年1月6日,曹某甲按约定安排其妹妹曹某乙从曹某乙名下的兰州银行卡(卡号为621496821052017****)上向王某某持有的王某丙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723270700066****)上转账18010元。
(三)2018年秋季学期,王某某在陇西县**窗帘店选购**中学办公室和教室窗帘过程中,该窗帘店的经营者张某乙提出给**中学安装完窗帘后会给王某某一些“好处费”,王某某同意并决定在张某乙经营的陇西县**窗帘店订购窗帘。2019年1月,张某乙收到窗帘款后,为了感谢王某某,打电话邀约王某某到其经营的陇西县**窗帘店内,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1000元现金。
三、在定制校服的过程中,王某某先后三次收受定西市**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162300元。
(一)2016年春季学期,定西市**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甲到漳县**中学找到校长王某某推销其服装公司生产的校服,提出如果**中学在南某甲经营的定西市**服装有限公司定制校服,会按照每套校服20元至30元的标准给王某某“回扣”钱,王某某同意并决定在南某甲经营的定西市**服装有限公司定制**中学学生校服。2016年6月5日,南某甲收到**中学的校服款后,为了感谢王某某,南某甲在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1404022186****)上向王某某持有的王某丙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1404017055****)上转账50000元。
(二)2016年秋季开学后,南某甲到**中学找到王某某,继续推销其公司生产的校服,并给王某某提出如果**中学在她经营的服装公司采购校服,她还会按照之前**中学订购校服时的比例给王某某“回扣”钱,王某某同意并决定在其公司采购**中学学生校服。2016年12月20日,南某甲收到**中学的校服款后,按照之前的约定,为了感谢王某某,南某甲安排其姐姐南某乙在王某某持有的王某丙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1404017055****)上现金存款82300元。
(三)2017年春季开学后,**中学在南某甲经营的公司补订了一批校服。2017年4月6日,南某甲收到**中学补订的校服款后,为了感谢王某某,在王某某持有的王某丙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723270700066****)上现金存款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监委调查期间,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其违法犯罪问题,认罪认错态度诚恳,并作出深刻检查。被告人妻子在监委调查期间上缴被告人涉案资金32.59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支付的回扣费、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监委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妻子在监委调查期间上缴涉案资金32.590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