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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1·20”交通事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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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是惨痛的

然而更为可怕的是被同一块石头绊倒

将本地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其意义就在于总结经验教训

告别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不再重蹈覆辙,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记住血的教训 安全常记心中

事故概要

2021年1月20日,沈某楠驾驶云HU3807号轻型普通货车(载王某秀、沈某桔、王某龙、李某仙)由维摩方向驶往砚山方向,9时10分许,以不低于74km/h的速度行至砚山县境内G248线K2727+950M路段时,所驾车辆驶出有效路面撞于行道树上,造成沈某楠现场死亡,王某秀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沈某桔、王某龙、李某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于2021年01月20日成立砚山县“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驾驶人情况

沈某楠,男,持C1类驾驶证。交通方式为驾驶云HU3807号轻型普通货车。经查询,沈某楠于2020年10月13日初次领取驾驶证,至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还处于实习期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前3年内无违法记录。经检验鉴定,沈某楠血样未检测出乙醇成分,排除驾驶人沈某楠酒驾行为。

二、事故原因

当事人沈某楠驾驶机动车以不低于7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为70km/h),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路面撞于路外行道树造成事故,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认定

当事人沈某楠驾驶机动车以不低于7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王某秀、沈某桔、王某龙、李某仙系乘客,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沈某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秀、沈某桔、王某龙、李某仙承担此事故的无责任。

来源:文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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