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 贵州贵阳大学生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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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的犯罪案件,终审判决上诉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诉人徐某,男,2000年12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现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某通过 “小青妹”(系李某某的闺蜜)认识了李某某,答应给李某某提供住处,并由其女友“小飞飞”带李某某到KTV上班(卖淫)。次日,陈某(另案处理)因新开一家足疗店,向徐某寻找卖淫女,徐某便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李某某介绍给陈某。为此,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1300元,并于当日将李某某带走。后李某某在陈某处共卖淫三次。李某某于2004年5月出生,系未成年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介绍未成年人给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介绍未成年女性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应当改判。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那么,什么是介绍卖淫罪呢?
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3。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贵阳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