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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小伙带着多个小姑娘卖淫 多达400多次 案件详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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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组织卖淫案、协助组织卖淫案起诉书,被告人襄阳黄清林等人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黄清林等人组织卖淫活动400余次,牟取非法利益达人民币20余万元。

襄阳黄清林等人协助组织卖淫 被告嫌疑人共组织卖淫活动400余次 2019年6月间,被告人许某某承租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宝利来酒店”二楼经营“怡乐”足浴店。2020年4月13日至5月5日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甲(在逃)组织毛某某、陈某某、袁某某、韦某某等人在上述经营场所进行卖淫活动400余次,牟取非法利益达人民币20余万元。 黄海林负责招募卖淫人员等 被告人黄清林受雇负责现场管理、招募卖淫人员、发放卡片招揽嫖客、介绍卖淫服务项目、安排卖淫人员提供服务等;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发布招聘广告、培训卖淫人员、统计账单等。 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多人

2020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宝利来酒店”二楼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清林、张某某,现场查获犯卖淫人员毛某某、陈某某、袁某某、韦某某及违法人员董某某、林某某等人。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襄阳黄清林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刑拘 1 被告人黄清林,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 2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6年6月29日被假释,2017年5月19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漳浦许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刑拘 1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漳浦县**镇**村**房**号。 2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鸡西市张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刑拘 1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号。 2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黄清林、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扣押的卡片等物证; 2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3。证人陈某某、董某某证言; 4 4。被告人许某某、黄清林、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 5。同案犯赵某某、王某某、马某乙供述和辩解; 6 6。辨认、指认笔录等; 7 7。司法鉴定意见书。 8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清林、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给出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黄清林违反社会管理规定,共同组织多名人员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清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清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婧超

2020年10月29日

作者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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