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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一男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与情夫约架后反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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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辩护人丁瑞江,云南慧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詹红亮,云南慧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洪利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9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案情经过: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魏某某怀疑其妻谭某某与被告人赵洪利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8月19日22时许,魏某某用谭某某的微信将被告人赵洪利诱骗到马龙区从**集镇至**山方向**公路1公里的停车带处,魏某某驾驶其云******号**轿车见到被告人赵洪利后停车,下车后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钢管对被告人赵洪利进行殴打后将其控制,并在该停车带的步行道上索要到被告人赵洪利的手机及密码查看相关信息。随后,魏某某逼迫被告人赵洪利下跪,魏某某称打累了并将手中的钢管放于该停车带的步行道上,与赵洪利商谈如何处理谭某某与赵洪利之间的男女关系问题。商谈中,魏某某走向云******号车的驾驶位后又欲返回该停车带的步行道上,被告人赵洪利乘魏某某放松防备之机,抄起魏某某之前放在地上的钢管打击魏某某的头部致使魏某某倒地,魏某某挣扎爬起后向公路对面的小路方向逃跑,被告人赵洪利追随魏某某继续用钢管对魏某某实施殴打,致使魏某某倒在小路边的树丛里,直到魏某某向其求饶并归还被告人赵洪利的手机欲站立起来时,又被被告人赵洪利朝胸部踢了一脚倒地。魏某某遭到被告人赵洪利严重伤害后,被告人赵洪利用钢管将云******号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置魏某某的死活不顾而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0日8时许,受伤严重的魏某某被吕某甲等人发现并报警,魏某某被送往曲靖市第一人医院抢救于2019年8月23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系头部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赵洪利头面部、双下肢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右侧外踝(腓骨小头)骨质中断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一根;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王某某、赵某某、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洪利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洪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顺开

2020年3月26日

来源 | @12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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