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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被男友送去卖淫 酒店经营者称不知道是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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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6日,从外地来柳州的两名女子粟某和谢某红因被控组织卖淫罪,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受审。与她们一起受审的,还有男子杨某贵。杨某贵因将尚未成年的女友阿妤(化名)送至粟某处“上班”,被控介绍卖淫罪。

两名少女酒店中接客

今年36岁的粟某是湖南省沅陵县人,39岁的谢某红是桂林市资源县人。杨某贵今年20岁,来自柳州下辖某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粟某、谢某红经预谋后,决定通过微信或他人介绍的方式纠集卖淫女,在柳州市鱼峰区的多家酒店开设卖淫场所,以此从事卖淫活动,并将所得非法利润与卖淫女按比例共分。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某贵与杨某乐(另案处理)带领两名年仅14岁的女子阿英(化名)和阿妤,从某县来到柳州市区欲从事卖淫活动。随后,由杨某乐联系粟某,并通过微信与粟某沟通卖淫的具体事宜。

二人在达成合意后, 阿英、阿妤由杨某贵、杨某乐送至柳州市柳石路某酒店门前,再在粟某的陪同下开房,并完成卖淫嫖娼活动,所获嫖资由粟某、杨某贵、杨某乐等人按比例共分。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9年1月初,谢某红与粟某将纠集而来的4名卖淫女安排在柳州市鱼峰区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安排卖淫女每日的卖淫次数及时间,所获嫖资同样按比例与4名卖淫女共分。

介绍人是她们男朋友

公诉机关认为,粟某、谢某红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贵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3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杨某贵曾向调查机关供述,阿妤和阿英,分别是他和杨某乐的女朋友。2018年11月初的一天,杨某贵、杨某乐和阿妤、阿英一起从某县乘车来到柳州,住在柳石路的一家宾馆内。次日,杨某贵、杨某乐就带着阿妤、阿英去找粟某“上班”。粟某带着两女子去开房交易,杨某贵和杨某乐就回到了住处。

按照粟某的供述, 11月6日当天,阿妤和阿英分别接待了一名嫖客,共获嫖资1200元。按照事前的约定,粟某留下自己的那份,将其余850元转给了她们,算是卖淫的分成。她在法庭上表示,这笔钱确实是转出了,但究竟是转给了阿妤还是杨某乐,或是杨某贵,她已记不清楚了。

杨某贵说,在接客后的第二天,阿英与杨某乐吵了一架,就独自离开回家去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阿英回家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警方报了案。

今年1月9日,民警在柳州市柳石路某小区粟某和谢某红的暂住处将二人抓获,杨某乐、杨某贵分别于1月16日、23日落网。

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粟某在庭审中辩称,因为阿妤和阿英长得比较成熟,所以她在带二人去开房进行交易时,并不知道二人是未成年人。事后在交谈中得知阿妤和阿英还是学生,她就立即拒绝了继续让她们从事卖淫活动,还劝说二人回家好好读书。

粟某在法庭上说,她自己也有女儿,所以反对未成年的女孩出来接客。她自己走上犯罪道路,也有家庭的原因。粟某说,她的丈夫不仅吸毒,还沉迷赌博,并且拒绝去打工。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她只好外出挣钱。她来柳州本是找谢某红一起做微商的,后来发现组织卖淫来钱快,就误入了歧途。

谢某红说,她和粟某并没有分工,谁掌握有嫖客或卖淫女的“资源”,就由谁居中介绍。她原来经营有酒庄,一些酒庄客人曾提出“找小姐”的要求,谢某红加了他们的微信,这些人就成了她最初的嫖客资源。后来,嫖客之前互相介绍,谢某红手中的“资源”就越来越多了。至于卖淫女,谢某红说她们也是主动找上门来的。

公诉人在庭审中建议法庭,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粟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谢某红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杨某贵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

在自我辩护中,三名被告人再次表达了认罪认罚,并都在最后陈述中请求法庭从轻判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来源: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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