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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女子将仇人避孕套中精液放在自己床单上,制造被强奸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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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顾名思义毗邻而居的人家。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亲戚往往相隔千里,平时有个急事,亲戚难以第一时间出手相助,而危急之时,最可能提供帮助的就是邻居,因此,单从功能角度来看,邻里之间没有理由不好好相处。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进程步伐的加快,我国也快速地由熟人社会步入到陌生社会,原来的院里关系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老死不相往来的现代楼宇生活,不是危言耸听,邻居住了几年,彼此没有打过招呼的并不鲜见。因此,邻居之间一旦认识了,本应该好好相处,不应该再去破坏这来之不易的相识,现实中,就有这样两户邻居,因日常生活琐事结怨,一家做出令人不齿的做法,偷鸡不成反舍一把米,最终将自己送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孙女士与于家系邻居,两家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执,每次争吵孙女士一家都因于家的强势而败北。于是孙女士产生了报复于家的念头。通过对于某夫妇日常生活观察,发现于家一般晚上把垃圾放在家门口,第二天上班时顺便将垃圾捎走。于是,一个报复计划便在孙女士脑海中形成了。
  

一天晚上十一点多,孙女士从自家猫眼中发现于家刚把垃圾放在家门口,孙女士便悄悄翻看于家垃圾袋,发现了一只刚用过的避孕套,孙女士便将垃圾袋中的避孕套找出来,然后将该避孕套上的精液提取后放在自己的床单上,随后报警于某强奸自己,警方果真从孙女士床单上提取到了于某的精液。经初查,初步认定于某有强奸孙女士的嫌疑,便对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某妻子王女士坚信老公不会也没有理由做这样的事,遂反复申诉。后来警方对证据进行复检,从孙女士床单上的精液中又提取到了王女士的遗留物。在事实面前,孙女士不得不承认自己报复加害于家的事实。

本案中,孙女士报了一箭之仇,让于某蒙受了短时间的不白之冤,但谎言永远掩盖不了事实,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还了于某以清白。孙女士也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如何评价孙女士的行为呢?

孙女士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将本罪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而本章地保持法益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当然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据此,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诬告行为以及诬告不存在的对象,由于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不是刑法所禁止的诬告行为。

本条第三款为注意规定,实践中公民举报违法行为时,虽然客观上是诬告陷害行为,但举报人不是出于故意,或存在一定的违法事实,但举报内容过份的,不是诬告陷害行为,不适用本条规定。

  

本案中,孙女士基于报复于家的动机,故意制造了于某强奸自已的虚假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得于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侵犯了于某的人身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其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同时,孙女士基于报复的动机,实施了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孙女士涉嫌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应对孙女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语: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现矛盾,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出现的摩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遇到矛盾首先检讨自已的行为,而不是一味着钻牛角尖,在自认为别人的过错中不能自拔,甚至拿别人的过错来惩罚自已,使得自已处于被动和痛苦之中,其实这是极不明智的做法。本案中,孙女士与于家系邻居关系,两家人本应和睦相处,可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作为孙女士来说,应首先从自已身上找找原因,再去看对方的做法,如果对方确实过分,在沟通不能的情况下,应寻求其他合法手段维护自已的权益,而不能采取极端行为,于他人于已不利,于事无补,只会更加加剧和激化矛盾,孙女士也因自已的行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实属不该,孙女士最终因犯诬告陷害罪而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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