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卖淫窝点被端 多人被逮捕

新浪新闻
2021年6月3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多次组织或胁迫他人进行卖淫,三人从中提成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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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三名男子多次胁迫他人进行卖淫
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组织卖淫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招募、引诱、强迫、容留等手段组织张某甲、邢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周某甲、钱某某、刘某甲、张某丙、吕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三人将手下卖淫小姐安排在沧州市高新区**小区**室、**小区**室、沧州市运河区**路**酒店、沧州市新华区**小区**室内。
通过微信与中间人毕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等联系介绍嫖客,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通过开车接送或让卖淫小姐自己打车的方式前往指定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价格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三人从中提成牟利。
张某某、刘某某强迫她人卖淫罪
为达到迫使周某甲、钱某某卖淫的目的,201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刘某某将周某甲、钱某某从黄骅市**酒吧带至沧州市运河区**宾馆内,以引诱、恐吓方式让二人从事卖淫。2019年12月1日中午,张某某将周某甲、钱某某带至沧州市运河区**酒店**房间内,对二人进行威胁、恐吓,并伙同宾馆人员李某乙(另案处理)对二人进行看守,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二人卖淫,直至2020年1月7日从宾馆离开。
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罪
2019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因李某丙与贾某某谈恋爱问题,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到沧州市新华区**宾馆找贾某某和李某丙,四人对贾某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丙带离。新华公安分局已对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行为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张某某强迫卖淫罪
2019年12月底,张某某将刘某甲带至沧州市运河区**酒店内,让刘某甲居住在周某甲,钱某某所在的房间内,对刘某甲进行辱骂和威胁,并伙同李某乙对刘某甲进行看守,限制人身自由,逼迫刘某甲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刘某甲逃跑,被张某某带至荒地进行殴打和威胁,强迫刘某甲继续卖淫,直至2020年1月7日从宾馆离开。
刘某某强迫卖淫罪
2019年10月份,张某丙、吕某某与刘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酒吧认识,刘某某将二人带到沧州市新华区**小区**室居住,限制二人人身自由,并对二人进行殴打、辱骂,并威胁称如果不同意就告诉二人家里人和村里人她们在外面卖淫,以此强迫张某丙、吕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2019年12月28日,张某丙、吕某某从**小区逃离,刘某某一直联系二人,威胁二人让她们回来,2020年1月6日刘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酒店找到二人,将二人又带到了**小区家中,张某丙联系家人报警,民警到场将张某丙、吕某某解救。
张某某寻衅滋事罪
2018年1月20日,南皮县**乡**村梁某某夫妻因债务问题与潞灌乡**村代某某夫妻发生纠纷,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潘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已判决)等人到梁某某家中滋事,期间张某某等人持棍棒、砍刀恐吓他人,潘某甲用铁棍将梁某某的儿子梁某甲打伤,在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后离开。
周某某窝藏包庇罪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南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至沧州市高新区**小区找到周某某,告知周某某自己是从南皮逃跑出来的。周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涉嫌犯罪并逃跑的情况下让其在自己租住的**小区**室藏匿一周,并资助张某某5000元现金用于逃跑。
周某某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30日晚22时许,周某某酒后驾车带着妻子和孩子沿沧州市永济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达永济路与浮阳大道路口附近公交站牌时,因与妻子吵架动手,再加上醉酒,操作不当撞上了公交站牌,致使车辆和公交站牌损坏,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41mg/100ml。
依法讯问被告人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组织卖淫罪,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张某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130923199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小区**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1309271995********,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乡**村**号,现住沧州市南皮县**乡**村**号。
2014年10月16日,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1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1329301989********,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现住沧州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010年8月18日,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窝藏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周某某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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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卖淫行为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卖淫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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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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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作者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