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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母亲经常对其吵骂 河南周口一男子勒死母亲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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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男子胡某某案发前近两个月因身体不适没有上班,随母亲一起生活。因其母亲经常对胡某某吵骂,胡某某心生怨恨,用绳子和手将其母亲勒死。经鉴定,胡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据近日公布的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曾从事公路养护工作。案发前近两个月胡某某因感觉身体不适没有上班,在家随母亲郑某一起生活,因郑某经常对其吵骂,胡某某对郑某心生怨恨。2020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从家中院内拿了一根绳子,到郑某居住的东屋内,将睡在床上的郑某叫醒,用绳子和手勒其颈部,致郑某当场死亡,郑某在挣扎反抗中抓伤胡某某的面部、背部和手臂。

作案后胡某某电话联系其弟将作案经过告知其弟,其弟弟到达现场后拨打120、110,后胡某某在其家西屋内被抓获。经鉴定:死者郑某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界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鉴定,胡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证人证实胡某某知晓其弟报警的事实且没有脱离作案现场;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录音证实胡某某弟弟报警时明确表示是胡某某用绳子勒死了其母亲郑某;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证实出警民警在现场控制胡某某将其带至派出所后,胡某某即供认了其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被告人胡某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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