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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中大奖,却丢失了彩票,这奖到底能不能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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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温州某男子彩票中奖,喜不自胜将中奖彩票拍照发到了朋友圈。没想到,很快该男子便发了第二个朋友圈动态,却不是领奖之喜,而是——“谁把我彩票钱领走了!”

这新闻好笑之余又令人难免惶恐,莫非靠一张照片便能将人家中的百万大奖领走?这审查是不是太草率了?

由于该新闻还在调查核实之中,到底是真是假、其中细节如何,只有道听途说而无结论。不过类似案件近些年来层出不穷,旁观者对此观感一般集中在:“原来彩票真的能中百万以上大奖?”和“听说彩票领取必须凭那张纸,纸没了就领不了,到底是不是真的?”

第一个疑问,因律师本人没买过彩票,所以不得而知。但是第二个疑问倒是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那张彩票确实是我买的

凭什么不让我兑奖

2018年,福建省中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王某常年在林某(某彩票代销者)处购买彩票。17年最后一天,王某一如既往将预购序列号和彩票价款通过微信发送给林某,购买了隔日出结果的一张体彩彩票。18年元旦,新年伊始,王某迎来了开门红——他买的彩票居然中了二等奖,金额高达25万元人民币!可当王某欣喜若狂地赶到彩票站时,得到的却是彩票被林某不小心丢失的噩耗。

王某认为,虽然纸质彩票丢失,但其持有该彩票复印件,也有林某当时拍摄的彩票图片。现在网络发达,照片上既有序列号,也有防伪代码,可以据此完成兑奖程序。而且,林某处也留有其购买彩票时的登记记录,可以证明该二等奖彩票确系王某购买。因此王某诉请福建省漳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对该彩票予以兑奖。

奖金近在咫尺,却无缘得见,实在是生命不能承受之痛。那么法院对此如何裁决呢?

一手交票

一手兑奖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购买人王某与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之间存在彩票合同关系,王某履行了支付彩票价款的义务时,该合同关系就已生效,同时应当受到《彩票管理条例》之约束。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奖人需持中奖彩票到指定地点领奖,该条规定可视为中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王某丢失彩票,造成该义务不能履行,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因而拒绝支付奖金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彩票无记名不挂失,在有效期内,任何人均可持彩票到彩票管理中心兑奖,是以彩票的持有者和购买者并不必然统一。也就是说,即便可以证明其为“购买者”,也并不能凭之兑奖。因此,王某所提供的所有证据,皆不足以要求彩票管理中心支付该笔奖金。

律师建议

针对彩票、奖券纠纷,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根据法院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彩票丢失通常有遗弃和不慎丢失两种可能,如为遗弃,则属于自主放弃对其所有权,该彩票“先到先得”,任何捡到它且符合兑奖要求的人都可据此获得奖金;但若是不幸遗失,而拾得彩票之人又不肯返还,则可诉请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至于到底算作故意丢弃还是遗失,则要从以下方面考虑:彩票捡拾地点、被发现时彩票状态、对彩票原持有人主观倾向的判断等。

2、2015年时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便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令禁止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彩票,因而当发现有足不出户便可购买彩票的便捷方式时,很有可能是遇到了网络诈骗,要提高警惕。

3、从法律关系上考虑,委托他人代买彩票之行为,是与他人成立了无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据此要求对方返还自己请求购买的彩票。但由于日常生活中,双方往往不会为此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一旦对方对受托事实矢口否认,委托人即有口难辨。为防止该情况发生,最好谨慎保留相关聊天记录、购买收据或凭证、出票证明等。若是长期委托对方购买彩票,则最好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作者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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