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多家KTV暗藏淫窝 案件细则公布

新浪新闻
7月14日,武汉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一封起诉书,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骆某甲、何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在本市武昌区等小型KTV门店,以提供有偿异性陪侍的违法经营方式,招揽吸引顾客、刺激消费,获取非法利益,后被民警抓获。。。
武汉十人组织卖淫被抓 武汉十人组织男模“出台”卖淫 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骆某甲、何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号**KTV组织男性营销员(俗称男模)“出台”卖淫。 谭某某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KTV店长,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小区**栋**室。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梁某某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营销经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乡**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室。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张某某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KTV副总,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社区**栋**室。 程某某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KTV副总,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栋**室。 骆某甲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骆某甲(曾用名骆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财务**,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号。 何某某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人事**,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楼,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徐某某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客服**,出生地武汉市新洲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园**栋**单元**室。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吕某某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KTV男模总监,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宿舍。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王某某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2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KTV前任店长,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号。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黄某某组织卖淫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乙营销**,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现住湖北省鄂州市**栋**单元**室。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十人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起诉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骆某甲、何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 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自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
法院依法查明的案件经过 杨某甲、胡某甲为首成立KTV门店
该KTV门店系以杨某甲、胡某甲(均另处)为首的犯罪集团设立的武汉**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科技)下面的KTV门店之一。
杨某甲、胡某甲伙同他人一起提供卖淫 自2004年起,杨某甲、胡某甲伙同杨某乙及杨某丙、杨某丁、肖某某、胡某乙(均另案起诉)等人在本市武昌区**路**歌城及**大道**路等处经营**如意、**千红、**宫、**缘、**皇、**王宫等小型KTV门店,以提供有偿异性陪侍的违法经营方式招揽吸引顾客、刺激消费,获取非法利益。 杨某甲、胡某甲先后成立公司增大卖淫规模 2009年,杨某甲、胡某甲在本市武昌区**闸投资开设经营**部大型KTV旗舰店,先后成立**如意、**忆科技等公司,对其KTV门店实施统一管理,不断快速新增连锁KTV门店,使其产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至2018年,杨某甲、胡某甲、杨某乙在武汉市多地又相继投资开设经营**池塘、**等近三十余家KTV门店。
杨某甲、胡某甲等出台卖淫方式
杨某甲、胡某甲等在上述各KTV门店用提供有偿异性陪侍的违法经营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为最大化的攫取非法利益,杨某甲、胡某甲要求陪侍人员在向客人推销酒水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才能“出台”即卖淫,嫖资必须在“出台”前向门店缴纳,再由门店按一定比例和卖淫人员分成结算。
杨某甲藉此方式将陪侍人员的“出台”纳入门店业务范围实施管理,组织大量陪侍人员实施卖淫,使其成为一种潜在的营销模式并在所有KTV门店推行实施。
**如意旗下所有KTV门店均打着合法的量贩式KTV旗号、公开提供非法有偿异性陪侍服务,管理、控制大量陪侍人员暗地里大肆进行卖淫活动。**等KTV门店推出男性陪侍人员即“男模”出台卖淫。
杨某甲、胡某甲等形成组织卖淫犯罪集团
杨某甲、胡某甲等在经营其名下相关集团、公司及KTV门店的过程中,先后招募、任用了大量人员在其中担任董事长、**、**、发改委等高管职务或充当一般职员,形成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
杨某甲、胡某甲安排他人分管KTV门店
为强化管理遍布武汉三镇的KTV门店,杨某甲、胡某甲创设“发改委”团队及管理团队,安排杨某丙、杨某丁、肖某某、唐某某、胡某乙、余某某、李某某(均另案起诉)等充当**忆科技、吉祥如意发改委高层成员,发改委成员余某某分管**KTV门店。
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先后充当**KTV门店店长,被告人梁某某充当营销经理、副总,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先后充当副总,被告人骆某甲充当财务主管,被告人何某某充当人事主管,被告人徐某某、吕某某分别充当区域经理、客服经理及男模总监。
武汉十人长期实施组织卖淫活动
上述被告人自2016年始采取以男模出台卖淫的方式吸引顾客到其KTV门店消费,采取严密组织、严格管理的手段,如实行男模集中住宿统一管理、出台必须达到最低消费、男模私自出台或者不回宿舍睡觉须缴纳罚款等,长期实施组织卖淫活动。
经审计,2018年3月26日至10月25日,**KTV门店卖淫人员共有190余个,卖淫次数共计560余次,非法获利达人民币78万余元。
武汉十人被公安抓捕归案
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11月21日、11月30日、12月3日、12月6日、2019年3月4日、3月14日将被告人梁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骆某甲、谭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
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得到的各种证据 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住宿登记押金单、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 证人的证言 证人李某某、谭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骆某甲、何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同案犯的供述
同案犯的供述。
请法院对犯罪人的定罪与起诉 法院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骆某甲、何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骆某甲、何某某、徐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作者 汉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