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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惨烈车祸致3人死亡 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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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在崇左市扶绥县城区青龙路与同正大道交叉路口,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为有效防范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精准查找、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及背后存在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薄弱环节,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落实问题整改,事故发生后,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迅速成立了“2021.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展开全面的深入调查。

经查,2021年4月12日上午,何某驾驶桂AS7**5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扶绥县城区青龙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青龙路与同正大道交叉路口,遇红灯信号停在左侧直行左转车道上等候绿灯通行;随后马某驾驶扶绥68**3号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何某(乘坐后座位置)、梁某(乘坐自装在前踏板位置可移动的儿童座椅上)沿扶绥县城区青龙路右侧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青龙路与同正大道交叉路口,跟随前方其他两辆二轮电动车依次停在桂AS7**5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右转车道上等候绿灯通行。 8时12分,当路口前方直行和左转信号灯绿灯亮时,何某驾车起步直行通过路口,马某驾车起步超越桂AS7**5号重型自卸货车进入路口后左转弯往火车站方向行驶,重型自卸货车保险杠右前角与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致使二轮电动自行车失控,驾乘人员倒地后被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轮胎碾压,造成梁某当场死亡,马某、何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本起事故中,马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且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超员载人、搭载儿童未使用固定座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何某驾驶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崇左交警部门将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马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之规定,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深度调查发现的隐患问题

此外,本起事故还暴露出不少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桂AS7**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的广西驰宝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对挂靠公司的货运车辆动态运行监管不到位,对肇事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监管不到位,擅自加高车辆货箱栏板高度,车辆的前下部防护装置缺失,降低了安全性能;驾驶人安全学习教育管理不到位,使用无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人从事货物运输,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制度形同虚设,日常学习签到由车主代签,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应急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问题整改情况

下一步,崇左公安交管部门将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重拳整治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设施问题,对城区交通设施、辖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进行深入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推动有关部门深入客货运企业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检查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特别督促企业检查车辆轮胎、安全带完好情况,严防重点车辆、驾驶人“带病”上路。除此之外,公安交管部门还将联合综合执法管理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新宁镇政府开展大整治,严查超员、违法载人、无证驾驶、货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深入乡镇,严查严处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及三轮电动车违法载人、无证驾驶、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路面管控,多管齐下,力争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努力创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广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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