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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工地发生事故致2人死亡,项目承包人逃离4年后被抓,已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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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案件起诉书。湖北黄石一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名工人高空作业时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项目承包人刘某甲怕担责当日逃离黄石,后被民警在火车站抓获,现已被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刘某甲与A公司签订合同,包工包料承建位于铁山区的B产品仓库(防尘棚)工程。

刘某甲在无设计资质及建设资质的情况下,建设制作安装基础及钢结构。之后刘某甲又将钢瓦安装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人员黄某甲。2017年3月31日,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安全资质证书且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预防的情况下,在无工程监理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负责铺瓦施工的工人杨某某、柯某某高空作业从棚顶高空坠落。同日17时许,因伤势过重,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怕担责当日逃离黄石。A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乙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后,瞒报事故情况,销毁事故有关证据材料。2019年4月17日,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共死亡两人,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刘某甲系B产品仓库建设承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全面工作,在无规范设计、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将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年2月9日民警在火车站抓获刘某甲。

检察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作业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作者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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