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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法院现蹊跷判决:338元被判1年,2.7万却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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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扶余市法院的两起案件引发关注。两起案件,同一主审法官,被告人均犯贪污罪,一人因338元被判一年、缓刑一年半,另一人因2.7万元却免予刑事处罚。

338元被判1年,2.7万却免予处罚

2006年3月,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认定刘世德侵占公款338.2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刘世德被判刑后,从2007年开始持续不断地举报孙玉民贪污。2014年检察机关查实孙玉民、乔某奎、王某民三人贪污公共卫生专项资金4.6万元,以及其他费用等合计117538.99元。

2016年,经扶余市(2013年扶余县撤县设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孙玉民等人贪污公共卫生专项资金4.6万元,其中孙玉民分得2.7万元。但给予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扶余县撤县设市,扶余县人民法院更名为扶余市人民法院。实际上,扶余县人民法院和扶余市人民法院是同一个单位。两个案子的主审法官都是武宏伟。

刘世德的判决书上,法官武宏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而孙玉民的判决书,法官援引《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质疑法官判决不公,当事人怒晒“明白费”

2021年8月12日,刘世德向大白新闻提供了当年向扶余县检察院、扶余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送去的“明白费”清单。清单上显示,扶余市人民法院法官武宏伟收取刘世德明白费5000元。

“得知孙玉民被判定罪免刑,哥哥认为裁判不公。”刘世德的妹妹刘士文表示,哥哥刘世德和嫂子两个人曾经一起向武宏伟送去“明白费”。

扶余市法院武宏伟否认裁判过孙玉民案

2015年12月28日,刘士文代表刘世德去找主审法官武宏伟讨说法,质疑为何338元判刑一年,2.7万元定罪免刑?武宏伟建议刘士文找检察院抗诉,而刘士文当即向武宏伟讨要当时送的5000元“明白费”。刘士文提供的三段录音和文字记录显示,被认为是在武宏伟办公室内,录音中被刘士文认为是武宏伟的法官称“还房贷手头紧”,先给刘士文退款3500元,余款以后再说。

8月18日,大白新闻拨通了法官武宏伟的电话,在电话中,他否认自己裁判过孙玉民的案子。而对于刘世德曾向其送“明白费”一事,武宏伟并未正面回应。

被刘世德称之为“明白费”的清单上,除了法官武宏伟以外,还涉及扶余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刘世德和刘士文提供的与扶余市检察院某检察官签署的“协议书”曾涉及对部分扣押而未上报的现金,以及两笔送给检察官的“明白费”。

撰文:陶新

延伸阅读:

员工强行休假被公司解雇索赔10万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

在实践中,公司员工若有正当事由请假一般都会获批,若未获批强行休假算旷工吗?近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起纠纷。

徐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进入XX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岗位。

2019年4月24日,徐某某以女儿结婚为由向公司提交请假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的请假单。公司口头不批,2019年4月24日徐某某离开公司。

2019年4月24日徐某某离开公司。2019年4月25日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某某:“你原先的请假申请,公司经研究后认为,你请假的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公司决定不予批准……”。

2019年5月6日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某某:“你原先的请假申请,由于时间太长且理由不充分,公司当时未予批准,并告知了你相应的后果。但你自2019年4月24日开始就未正常上班,截至今日(2019年5月6日)仍未到岗。你的旷工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希望你务必于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

2019年5月8日徐某某至公司上班,同日16:56公司向徐某某发出短信:“对于你的旷工行为,公司数次联系你并告知后果,并于2019年5月6日通知你务必在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但你在2019年5月8日才到公司进行面谈,面谈后,你又不辞而别不知去向。现你的旷工行为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公司在此通知你,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对此,徐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19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5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等合计9.5万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对徐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徐某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应本着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公司解除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因徐某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了与徐某某的劳动合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有管理自主权,但应本着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

同时,徐某某因子女结婚事宜向公司提出请假,公司应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理,但公司在徐某某提出请假的第二天明确答复其因时间过长,不予批准,后又认定徐某某请假期间均属旷工,公司对此处理显然过重,也不利于双方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徐某某上述请假的性质属旷工,有违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本意,故一审法院确认公司违法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徐某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审法院确认公司应支付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

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系依据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利,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因子女结婚请假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父母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未经批准离岗行为,徐某某虽提出了其系因女儿结婚而请假、其在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公司系因其拒绝签署《工薪结算声明》而以公司忙为由拒绝准假等辩解理由,但对此:

一则,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二则,公司对于未予批准徐某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之缘由,已予以说明。该公司作出的因公司当时处于旺季、徐某某请假时间过长而无法批准之解释,与徐某某自述的其本人2019年4月加班情况以及徐某某有关2019年4月24日公司说公司忙而不准请假之陈述相印证。徐某某虽称公司不批假的原因是其不签署《工薪结算声明》,但该主张未得公司认可,也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实难采信。对于徐某某有关其于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之辩解,该主张既未得公司认可,也难以成为徐某某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批准即离岗的合理依据。

三则,从徐某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之事实、其有关2019年5月8日等得烦了就走了之自述看,徐某某不服从公司用工管理之行为明显。

法院认为,徐某某在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公司主张徐某某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公司据此解除徐某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故对公司要求不支付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86元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二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支付王大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

来源:大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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