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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民调解故事】民工宿舍死亡家属索赔80万,人民调解怎么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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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玛纳斯县居民老沈准备盖房,他找到会盖房子的包工头王老板承接了这个生意。王老板找了几个一起干建筑的工友组建了施工队就开始干活了。

6月16日,工程还在进行中,其中一个工友龚某突然身体出现不适,睡了一晚也不见好转。6月17日,王老板陪着龚某到县人民医院看病,并垫付了800多元的医疗费。经医院诊断,龚某是心肌缺血,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一问住院费,龚某低下了头,这治疗的费用太高了,龚某拒绝住院治疗,当天就自己拔掉针头返回了王老板施工队的宿舍休养。6月18日凌晨,同宿舍工友发现龚某身体异常,王老板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龚某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龚某最后抢救无效,医院宣布死亡。

前来处理龚某后事的家属无法接受亲人突然离世的事实,情绪非常激动,向王老板提出80万元的赔偿金额。王老板认为龚某死亡是因为其本身患有疾病,和他没关系,因此拒绝赔偿。龚某的家属听到王老板不愿意赔偿,于是拒绝掩埋尸体,并扬言要上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玛纳斯县包家店镇调委会知道这件事后,主动介入,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考虑到双方目前情绪比较激动,于是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

首先,调解员站在死者家属的角度对他们的遭遇表示同情,劝解他们人死不能复生,眼下当务之急是让死者安息,并表示停尸施压的过激行为是不可取的、违法的,如果一意孤行,因不当行为引起的后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反而得不偿失。听完调解员的一番话后,死者家属表示可以“先调解一下看看”,并提出王老板是雇主,两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王老板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做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员立马找到王老板了解情况。王老板认为自己和龚某之间并未签订劳务合同,并且龚某本身患有严重疾病,在将他送医就诊后龚某不听从医生劝阻,拒绝住院治疗,而自己垫付医疗费已尽到了救治的责任,因此他拒绝支付赔偿金。随后,调解员通过走访其他工友,证实王老板在龚某身体出现不适时,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的事实。

该案中龚某的死亡不是源自外界因素,而是基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并没有他人的行为参与或受他人的物件危险而发生的意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除非有证据证实自身疾病与雇员所承担的工作有一定的关系。调解员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基于自身疾病死亡,雇主对雇员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但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可以给予雇员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确定调解思路后,调解员邀请双方当事人开始调解。

双方当事人虽然同意协商调解,但谈到焦点问题时,仍然争论不休,导致调解中止。调解员当即决定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员多次的释法析理和反复疏导,双方当事人逐渐接受事实法律规定和调解员提出的补偿建议。调解员趁热打铁,结合雇主王老板的经济状况,就补偿金额与双方当事人反复进行商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让步。

6月28日,在玛纳斯县包家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解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王老板向龚某家属一次性补偿人民币8万元,于调解协议达成当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履行;协议履行后,龚某家属不得再向王老板及第三方主张任何事项。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县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这是一起在雇工过程中由病亡引发的意外,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对抗情绪严重。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大时,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晰雇主和死者之间的责任,并用合理的方式向双方进行解释。特别是在做好死者家属情绪稳控工作的同时,帮助分析利害,降低预期。调解员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做到了“法、理、情”的统一,最终使对抗情绪激烈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来源|昌吉州司法局编辑|张丹校对|骆真审核|努尔巴哈提 刘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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