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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女检察官自称任职不符合任命流程,反映情况后被调离至打杂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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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天津检察官李莉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她在2010年至2012年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未按法律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即被交办工作,参与办理了大量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李莉认为,按照《检察官法》,自己即便被检察院党组决定任命为检察员,也应该拿到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以后才能够开展执法办案工作,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德群回应红星新闻记者,李莉最早为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但是因为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调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由于南开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初任检察员要参加检察员选任考试,李莉不能认同,当时区人大常委会就没有任命李莉为检察员。李莉虽然没有经过人大任命,但是李莉具有检察官等级,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的等级,根据检察院工作需要将工作分配给她也不存在问题。

▲李莉的工作证

检察院党组任命为副科级检察员

为何无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李莉称,她1985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由教育系统调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后被分配到批捕科(现侦查监督科)担任书记员,1996年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2003年6月被河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期间她还被评为“优秀女检察官”。2010年晋升为一级检察官。

同年,李莉从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调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但入职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后,她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而是由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发布了《任职通知》,讨论决定李莉任 “副科级检察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李莉认为,按照《检察官法》,自己即便被检察院党组决定任命为检察员,也应该拿到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以后才能够开展执法办案工作,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李莉的《任职通知》

同时,李莉拿到了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为自己制作的工作证。李莉表示,自己拿到的工作证,上面的出生年月是错的。工作证的是1969年9月,事实上李莉的出生年月为1966年7月。李莉据此认为,这张“津检政字第09044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证中自己的出生年月错误,检察员职务未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李莉表示,自己多次向自己所在的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以及人大机关反映,但很少得到答复,少数得到的答复也是“没问题”。有关领导还安慰她,生日不对是小事情,先安心工作。

李莉介绍,2010年9月底到2012年8月,她一直在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负责案件批捕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办理了120多起案件。

多次反映未经人大常委会任命情况后

自称由一级检察官变为四级助理检察官

李莉的检察官经历有三段。1992年到2010年9月,在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在这里,她有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从四级检察官一路晋升到了一级检察官。2010年9月到2012年8月,在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在这里她没有得到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在2012年9月以后她调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她有和平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

李莉回忆,2012年3月15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曾让她报名南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检察员选任考试。但是她认为,自己工作两年没有得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单位违规在先,现在又让自己以助理检察员身份参加考试,抹杀了自己已经担任过检察员的履历。因此,她当时拒绝参加考试。

2012年9月10日李莉调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李莉并没有参加考试就得到了和平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李莉的任命书落款时间是2013年2月28日。

李莉对记者表示,她始终认为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在她的任命上存在违规。多年来,她不停向本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反映。李莉说,反映的结果是她被调离了办案岗位,从事分发报纸等打杂类工作。2017年,李莉被确定为四级检察官助理。

▲和平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

检察院回应:未经人大常委会任命有个人原因

具有检察官等级不影响办案

11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德群对记者介绍,李莉最早为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但是因为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调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由于南开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初任检察员要参加检察员选任考试,李莉不能认同,当时区人大常委会就没有任命李莉为检察员。但是在制作工作证的时候,按照她上段工作经历中是检察员,就给她写成了“检察员”。至于出生年月,确实存在不准确的情况,但是够不上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的故意。

那么,李莉在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是否具有效力?王德群说,李莉虽然没有经过人大任命,但是李莉具有检察官等级,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的等级,根据检察院工作需要将工作分配给她也不存在问题。

至于李莉为何在2010年就被确定为一级检察官,而到了2017年却被确定为四级检察官助理。王德群说,2017年国家实施了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入员额的检察官要经过考核、测评党组研究等程序。李莉没有遴选上员额检察官,就变为了四级检察官助理,类似情况不止她一人。

但李莉对此却不认可,李莉说,2010年9月到2012年3月以前从没有人告诉她要经过检察官选任考试。而且2012年3月15日,检察院让她以助理检察官身份参加考试,也与自己的履历不符,因此她当时拒绝考试。

红星新闻记者想要了解李莉在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更多情况,多次致电了多位时任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但均未获回应。

未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检察员

任命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办理案件?

李莉执着认定,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将她任命为副科级检察员而没有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是违规的。同时,检察院让其办理案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于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在李莉的任命上是否违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认为,根据《检察官法》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检察官必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未经此程序的,其任免自然无效。至于李莉已经办理过的案件,从理论上说应该撤销重办,但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经所在检察院审查无重要错误后予以维持。

一名长期在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员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的任命违反了《检察官法》。对于违反《检察官法》规定的任命,应由作出该任命的机关撤销,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责令依法撤销。

但两位曾长期担任检察官的律师给出了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检察院党组对李莉的任命可能只是想明确李莉为副科级的级别。李莉不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也具有办理案件的权限,因为检察院可以自己任命助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也具有办理案件的权限。李莉在调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的时候已经是一级检察官,具有国家承认的检察官等级,可以行使检察权。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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