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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存单里的500万“不翼而飞”,银行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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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不翼而飞”:存单里的500万去哪儿了?

2014年6月,王某在A银行存入500万元,并开立整存整取存单一张。2016年6月,王某凭存单到A银行支取到期本金及利息,A银行负责人却告知王某,该存单已于2014年7月在A银行被“双挂失”,即同时挂失存单和存单密码,并于三日后补办了存单并转账给他人。

王某当即表示,存单数额巨大,一直由自己妥善保管,从未向他人出示,也从未到银行挂失,更没有将存款转账给他人,自己的身份证也未遗失或借给他人使用。

背后隐情:

为获得高额贴息,受害人主动入局

2014年6月,张某向王某介绍A银行的一个收益比较好的项目,定期存满一年在票面利息的基础上再给7%的贴息,王某很感兴趣。开户之前张某给了王某一份承诺书,王某承诺存满一年中途不支取,存入钱后七天内可以到银行查询存单的真伪,一年内可以查询两次。王某遂到银行柜面办理了一张500万元的存单,同月,王某收到张某汇来的贴息35万元。2015年2月,王某查询存单真伪时被告知存单上的钱已经转走了,王某打电话问张某怎么回事,张某谎称银行在操作一个项目,王某信以为真。2015年7月,王某陆续收到从张某、李某的账户转来的贴息共计67万元,存款两年总共收到102万元的利息及贴息。

2014年6月,李某骗取银行人员违规将王某名下的存单及密码挂失,银行工作人员根据李某要求将上述挂失的存单新开,并将其中的存款500万元及正常银行利息转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予以销户。2017年3月,李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8万元。

诉讼:

存单被他人冒名挂失、支取,银行是否有责任?

王某将A银行诉至法院,认为自己与A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A银行应保护自己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安全,由于A银行违规操作,导致自己的存款被他人冒名挂失、支取,自己的存款损失与A银行违规操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A银行对自己的存款损失负有全部责任。

A银行辩称,刑事裁判文书已认定王某的500万元被诈骗,本案的合同标的已不存在,法院已判定由李某退赔,王某应通过刑事退赔程序主张退赔,而不是起诉A银行。

裁判要旨:

原、被告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向被告主张存单项下的损失。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及责任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30%的损失。

案件评析: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是A银行是否应对王某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

王某在将500万元存入银行时,已知晓在存款期间不可以任意支取或查询;在存款后一周王某便收到张某汇来的35万元贴息;2015年2月王某从银行得知存单项下500万元存款已被全部转走,既未积极向银行核实情况,亦未向公安机关报警,仅是询问了张某,未再提出异议,两年存单到期前,王某陆续收到贴息共计67万元。王某为追求高额收益,明知所谓的高息揽储并非正常的银行存款业务,忽略银行存款业务中的各种不合理现象,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其损失的主要责任。

A银行工作人员未按照银行的规定,在王某本人未到场且李某未提供王某本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办理了案涉500万元存单的挂失、新开,并按李某的要求将存单项下的500万元转入他人账户,导致资金被犯罪分子占用,A银行工作人员行为与A银行在人员、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密切相关,A银行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及责任程度,法院最终酌定A银行承担30%的损失。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天平阳光APP

作者:刘茂梁、 付萌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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