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云南德宏中医医院原院长沈赵留获刑4年 曾被批违规乱收费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新浪新闻

关注

云南德宏州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沈赵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万余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沈赵留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因此提出抗诉。4月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曾被批违规乱收费 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今年56岁的沈赵留是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德宏州中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德宏州纪委监委此前曾发布消息,经查,沈赵留在担任德宏州中医医院(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书记、院长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清自己的问题,搞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对抗组织审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缺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他人送给的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利用公款违规接待和购买赠送土特产品;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放贷给他人从中获利,为自己和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群众纪律,违规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和医疗设备物资采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生活纪律,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沈赵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漠视党纪国法,大搞权钱交易,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德宏州纪委常委会、德宏州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德宏州委批准,决定给予沈赵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4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20年12月,沈赵留在担任德宏州中医医院(原德宏州第二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807.83元。

裁定书显示,沈赵留的受贿事实共有4起。其中,2015年6月至2019年2月,沈赵留利用职务便利,在德宏州中医医院儿科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上,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李某及其安排下属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3万元元。2016年年中至2017年春节,沈赵留利用职务便利,在德宏州中医医院儿科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上,为王某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王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1万元。2016年1月至2020年4月,沈赵留利用职务便利,为医疗耗材销售商周某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周某某送给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8万余元。2015年6月至2019年10月,沈赵留利用职务便利,为医疗器械销售商万某提供帮助,为感谢沈赵留的帮助,2018年8月万某在昆明市一宾馆送给沈赵留现金人民币52万余元。

犯受贿罪 终审获刑4年

法院一审以沈赵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检方认为,原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不当,请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沈赵留则辩称,周某第一次送给他存有30万的银行卡后被他用了一部分,后来周某拿回银行卡后因不好意思又给凑了30万送给他,请求二审依法裁判。

法院认为,沈赵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受贿罪。在沈赵留以收受银行卡方式收受周某30万余元,时隔两年后周某向沈赵留要回该银行卡(余额25万余元),后周某又筹集30万元现金送给沈赵留的事实中,周某是基于同一请托事项向沈赵留行贿,没有新的主观故意和动机,沈赵留后续受贿行为是前次受贿行为的延续,前后行为具有关联,基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沈赵留后续受贿的30万元应扣减银行卡余额25万余元。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沈赵留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青年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