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农商银行乱收费被罚114万 收顾问服务费质价不符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质价不符的顾问服务费案)。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市监处罚〔2022〕 7131号显示,按照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手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18日期问对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农商银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贵阳农商银行南明支行、云岩支行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向贵州省铜仁市某公司、遵义市某公司、安顺市某公司等5家公司收取顾问服务费共计1141万元,在提供给企业的服务报告中出现逻辑问题或明显错误、向不同企业提供的报告内容基本一致,相互抄袭迹象明显,无针对性、实质性服务,内容未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实质性计划建议,服务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存在收取顾问费而质价不符的行为。贵阳农商银行在检查组进点检查后已将1141万元顾问服务费全部清退。
2022年6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贵阳农商银行涉嫌收取质价不符的顾问服务费一案交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22年6月1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阳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姜学梨开展了询问调查,姜学梨确认宁夏检查组对该行收费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属实、提取的证据真实有效、制作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准确无误。
贵阳农商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第五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贵阳农商银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決定处罚如下:处已经全部清退违法所得1141万元的0.1倍罚款计114.1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度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第五点第(十五)条: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