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大婴儿被高层丢烟头烫伤脖子化脓,报警却没人承认,这种情况该谁担责?
1.由侵权人(也就是抛掷烟头的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如果有证据证明抛挪物来自一定楼层或者一定方向,即可以确定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则应该尽量缩小责任人的范围。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在预防和规制高空抛物行为方面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也属于其加强管理、做好修缮等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3.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公安、法院等有关机关需要履行法定职责。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有利于推动公安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及时调查,确定高空抛物的行为人。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4.从刑法的角度而言,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考察以下几项因素:第一,抛物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例如抛物位置的具体高度是否使抛挪物具有严重的破坏力;抛物场所周边区域是否人员密集;抛物时间是否属于出行高峰;抛物时是否遇恶劣天气,如大风等增加危险发生的机率等。第二,抛掷物的具体情况。本事件中,行为人抛掷的是一根燃烧状态的烟头,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从高处抛落更加容易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应根据相关情况,考虑是否具有刑事追究的必要。第三,抛物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即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的实际情况或者可能性。本事件中,行为人抛掷的烟头烫伤了一名4个月大的婴儿,导致婴儿的脖子化脓感染,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实害结果。第四,抛物行为的次数、动机,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
(作者简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宋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