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家暴出轨妻子诉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因未提交证明感情破裂有效证据,怎样才算有效证据?
离婚诉讼中,怎样才算有效证据?
证明自己被家暴的最好证据是公安机关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庭暴力告诫书》。最简单的方法是受暴后立即报警,并拿到这些法律文书。再以被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就不缺证据啦。
河南商水县一民事判决书引发人们对离婚诉讼的关注。妻子起诉离婚,理由是丈夫婚内出轨、对她家暴,夫妻已分居4年。
尽管被告既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法院还是以原告未提交证明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为由驳回起诉。
这样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不同的是商水法院的判例被报道了,其他的不为人知而已。笔者是反家暴志愿者,负责实施的反家暴公益项目万家无暴项目服务过多名这样的家暴受害人。
民事诉讼中,起诉是公民的权利,但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必遵循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谁说一个事实,谁就得提供能充分证明这个事实的证据。
起诉离婚前,原告得评估自己的配偶是否法定的5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就要认真收集相应证据。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们在服务中,每当问受害人有没有证明自己被丈夫家暴的证据时,她们都会说“有有有,我有受伤照片,我有证人。”
受伤照片、医院病历、出警记录、受害人陈述等等都是证据材料之一,但有这些并一定能证明某个事实。
“受伤照片、医院病历”可以证明某人受伤了,但不能说明这伤是谁打的。
“出警记录”可证明某人什么时间向哪里报过警这一事实,但不能证明谁在什么时间、哪里对谁实施了家暴。
想证明某人出轨了比较难,但要证明某人对配偶家暴了相对容易。
最简单的方法是受暴后立即报警,并坚决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者行政处罚或者告诫,这样,警察就会帮受害人收集到所需证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庭暴力告诫书》就是直接证明某人家暴的最好证据。
被家暴后没报警,或者报警后没拿到法律文书,事后想证明自己曾被配偶家暴过就很费劲了。
有人说:我老公打我时,我公婆都在场,都看到了,这么多证人还不够?
证人不是证据,证人证言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但它没有被依法收集、固定都不是证据。
如果受暴后立即报警,警察询问她公婆时,公婆大多会讲实话。若时隔多日再询问他们,他们会说“我不记得了”。媳妇起诉离婚后,想请他们来证明儿子家暴媳妇的事实,这可能过于天真了。
施暴者一旦动手一次,如没有外来干预,一般会有下次。为了收集证据,受害人可以在悄悄在家里装监控,也可以在发现即将受暴前打开手机摄像头或录音,以便记录下施暴过程。这是客观证据,最有力!
有了这些证据,还是要报警。既可以惩罚施暴者,又可以请警察帮忙收集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