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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中心大屏播放监控拍下的不雅画面,监控视频应如何管理?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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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0月9日消息(记者汪宁)近日,网传江苏常熟虞山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大屏幕播放监控拍下的不雅画面,一旁有人用话筒实时“评论”。

10月8日,常熟市人民政府虞山街道办事处发布通报称,经查,10月5日17时许,虞山森林防火队员林某在值班期间,违规拍摄不雅监控画面并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当值其他三名队员未对林某拍摄传播行为劝导制止,虞山街道已对三人进行停职处理,由街道纪工委进一步调查。

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作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拍摄不雅监控画面并转发,侵犯了公民隐私?监控视频又该如何监管?对此,记者采访相关律师和专家。

违规拍摄不雅监控画面,侵犯了公民隐私权?

网传视频显示,监控视频时间,2023年10月5日下午5时48分左右;地点为苏州常熟森林防火通道(王石谷纪念馆西南)。画面内,一对男女疑似在户外发生关系。画面里,有人用话筒实时“评论”,周围还有人员附和。视频上方有电子屏写着“热烈欢迎各级领导莅临虞山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参观”字样。

常熟市人民政府虞山街道办事处发布通报

森林防火队员林某违规拍摄不雅监控画面并转发,该行为侵犯了公民隐私吗?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该视频监控中的地点为公共场所,对有需要的公共场所设置监控设备,无意记录该男女的不雅行为,并不算侵权。但是,明知视频中有裸露他人身体部位、涉及他人私人隐私而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拍摄和播放不雅视频,还翻拍传到网上并附带侮辱性言语,涉事人员既要向这对当事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许浩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作为公共机构,公共视频该如何使用和管理?

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副教授李向玉表示,近年来,随着各地视频监控体系建设,监控视频在社会治安防控、森林防火等领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个别单位监控视频的泄露也暴露出其内部管理制度不严,部分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未能充分认识到监控视频内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李向玉说,自公共视频建设开始,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管理和使用就有严格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说,加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限制条款,突出信息采集是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个人法定职责范围内,除法定机关办案需要调取外,不能随意向他人提供监控视频,更不能在网络上随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

农工党河南省委专委会法治委员会主任、河南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侯宇说,由于对森林火警进行监控,森林指挥中心采集的视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信息范畴,应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与火警无关的图像,应对个人隐私图像经技术处理后,方可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等单位,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侯宇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加强顶层设计,出台公共安全视频管理制度;对于公共安全视频的建设,使用单位要加强自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准入资格,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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