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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非婚生子,自称他曾赠情人别墅豪车,起诉要求返还一审被驳回,二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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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难夫妻风雨同舟18载,苦心经营创下一大笔财富,然而离婚后她发现他婚内曾非婚生子,自称他还赠予情人别墅豪车,随即与对方对簿公堂。

两人相识一个多月后“闪婚”,

丈夫开过货车干建筑起家成立公司

这名女子姓谢,年逾40岁,家住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

她介绍说,她老家在重庆某区县一个镇上,20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同镇男子颜建忠(化名)相识,当时22岁的颜有一门手艺在帮人开货车。

两人相见恨晚一见钟情,交往中她发现男友颜建忠心地善良,正气十足,约会时对她体贴入微,他的浪漫追求最终俘虏了她的芳心,一个多月后两人步入婚姻殿堂。

谢女士回忆说,婚后丈夫筹集资金买了一辆货车,此后夫妻俩一起跑长途货运,累了就停下来休息,饿了有时吃点干粮继续前行,在这患难与共的日子里,夫妻俩感情笃深恩爱十足。

婚后次年,谢女士生下一女,5年后又产下一子。

她说,后来丈夫卖掉货车,跟随她一个从事建筑工作的亲戚干工程,“他很勤奋,脑瓜子也灵活,他边干边学,很快就学到了一些建筑方面的知识。”

2015年6月,颜建忠成立了一家劳务公司独自接活,业务遍及重庆、新疆和贵州等地,“我主要在家带两个孩子,有空偶尔也到他工地上去帮忙打理。”

夫妻风雨同舟18年,

离婚时丈夫承诺支付她500万元,

两孩子归她抚养

谢女士称,丈夫诚实守信,在圈内比较有口碑,那些年生意一直比较好,在夫妻俩的共同努力下,他们开始积累下一大笔财富,但后来也欠下一些债务。

然而让谢女士没有料到的是,2018年开始,有人告诉她说,她丈夫颜建忠与一名女子关系亲密,当时她没有放在心上,后来她发现丈夫对她的关心越来越少了,“有一段时间,这种传闻越来越多,我这才知道他真的出轨了,我还见到过对方,她姓周,重庆巴南区人。”

2020年9月,谢女士提出离婚,丈夫颜建忠同意支付她500万元费用,“两个娃儿归我抚养,他愿意每月支付每个娃儿1万元生活费。”

随即,两人在渝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18年的婚姻在平和友好的气氛中结束。

离婚后得知他婚内出轨育有一非婚子,

自称他曾赠情人巨额资金买别墅豪车,

起诉要求判决赠予无效

离婚后,谢女士如释重负,本以为可以好好歇息一下疲备的身躯,但知情人的一条消息令她再次不安,“有朋友告诉我说,2016年10月颜建忠与周某生有一子,还给我提供了孩子的照片等确凿证据。”

2023年2月,谢女士思索之后,下定决心要起诉前夫颜建忠和周某,她聘请重庆周立太律师务事所周立太律师收集证据,将两人告上重庆市渝北区法院。

她在起诉状中称,当初离婚后她经调查核实得知,前夫颜建忠与周某于2015年相识,于2016年10月在贵州六盘水某知名医院生有一子,“经进一步核实,颜建忠在未与我离婚的情况下,以其承包工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于2017年1月初为周某购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一栋联排别墅,同时还购买了一套套内面积16.08平方米的房产,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周某名下,价值共400万元左右。”

谢女士说,2019年颜建忠还给周某购买了一辆奔驰车,“他还给她转付了巨额款项,待法院受理后另行增加诉求。”

谢女士告诉记者,她与颜建忠之间的婚姻及家庭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颜建忠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收入为被告周某购买房屋及汽车,此举违反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她还称,两被告在均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生育孩子,其行为本身涉嫌重婚罪,但基于她现在已与被告颜建忠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追究重婚之必要,“但他赠与周某的财产不应受法律保护。”

她请求渝北区法院确认前夫颜建忠与周某之间的所有赠与协议无效,判决周某返还那两套房子以及那辆奔驰车。

前夫承认有私生子否认赠予财产,

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的颜建忠答辩称,他与原告谢女士原系夫妻,与被告周某于2015年相识,于2016

年10月生育一子,“但原告所称我在未与她离婚情况下以其承包工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给周某买了一套别墅和一套房子不属实。”

他说,前妻谢女士所称的那辆奔驰车的事,“是否属实,本人不知情,即使属实,也与本人无关。”

他答辩说,他曾委托周某支付工程款项及项目开支,故曾将部分资金转入其账户,需要支付时,由他电话指令她转出,“我没有将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资金赠与给周某,请求驳回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的周某则称,她与颜建忠之间没有任何赠与协议,原告谢女士要求确认他俩的赠与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基础。

她说,那套别墅是她从别人那里购买所得,该房屋原产权人不是颜建忠,不构成他赠与她的赠与关系,购房款也不是他支付的,而是由她自行支付的,谢女士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系颜建忠与谢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更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由颜建忠赠与给她的客观事实。

她说,另外一套房子系她帮重庆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推销房屋后,该公司无偿赠送给她的,她未支付房款,颜建忠也更未支付过该房款。同时,她取得该房屋产权时,原告谢女士已与颜建忠离婚,故不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那辆奔驰车系我从重庆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按揭购买所得,购该车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系我自己的资金,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购车款系颜建忠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她还称,自2015年6月至2020年7月,颜建忠在多地承包工程,期间,他与她之间存在多次借款、还款等关系,更存在她接受他的电话指令后,代他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工程款、烟酒款、办公室租金以及代他偿还他人借款本息等客观事实,“他转给我的资金并不必然就是他赠与我的财产,即使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我的事实,她也只能主张一半的权利。”她请求驳回原告谢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称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渝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初,被告周某与案外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买其名下那套别墅,同年11月29日,周某向杨某支付完余下的购房款,同年12月4日,周某取得该房产权证。

同时查明,2019年3月,周某购买那辆奔驰车时支付了约12万元首付款,后来办理按揭,2022年3月支付完尾款,2021年8月,周某取得另外一套房屋的产权证。

渝北区法院称,原告谢女士请求确认被告颜建忠与周某之间的所有赠与协议无效,因该诉求并不明确具体,她亦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赠与协议,故该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称,至于那套别墅的事,谢女士并未举证证明该房屋原系其所有,或者原系被告颜建忠所有而赠与周某,亦或是颜建忠出资为周某购买,她要求周某返还该房屋于法无据。

该法院对谢女士提出要求返还另外一套房子和那辆奔驰车也不予支持。

今年5月27日,渝北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谢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谢女士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请求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此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谢女士与前夫颜建忠于2020年9月离婚之前,颜建忠与周某已非婚生育一子,同时两人之间有部分转款记录,谢女士在一审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前夫与周某之间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予调取。

该院认为,对于周某所购买的案涉房屋及车辆等款项是否来源于颜建忠的转款等事实,应通过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但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10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渝北区法院的那份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新闻纵深:

原告代理律师要求法官开调查令无果,

致信法院院长未获回应

重庆周立太律师务事所周立太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该案涉及到银行流水和那名非婚子的出生证明等证据,作为原告谢女士的代理人,他曾于2023年3月20日向渝北区法院的承办法官朱某递交了签发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希望依法调取颜建忠与周某之间的银行流水、购房及购车转款流水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我曾多次通过电话与承办法官朱某沟通,要求签发律师调查令,直到庭审前他仍拒绝签发律师调查令。”

他认为自己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于法有据,承办法官朱某拒绝签发律师调查令并未给予不予签发的释明,有违法律相关规定。

后来,周立太律师将情况反映给了渝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未获回应。

10月20日,记者多次致电法官朱某,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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