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区允许对违法登山者救援追偿,10月12日起施行
界面新闻
据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30日,大鹏新区正式出台华南片区首个区级山地救援追偿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大鹏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大鹏新区范围内山区开展徒步、登山、攀岩、野营、溯溪等活动时,若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相关主体完成救援后,可向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员追偿实施救援发生的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运输费、装备费、材料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户外登山活动及涉险救援管理,理顺救援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公共及社会应急救援资源,防范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引发的违规涉险风险,强化公众户外安全自律意识,保障户外登山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登山是指在大鹏新区范围内山区进行徒步、登山、攀岩、野营、溯溪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援费用追偿,是指户外登山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相关主体完成救援后,对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员应承担的救援费用进行追偿的行为。
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的范围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救援组织单位,是指险情发生时,依职责牵头启动并组织实施救援行动的应急责任主体(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办事处、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具体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救援及追偿工作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依法依规追偿原则、先救援后追偿原则、公共救援与有偿救援相结合原则等。
第六条 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户外运动协会等开展户外登山活动,完善服务网络及行业自律;监督等级旅游景区内活动,提醒公众注意户外登山安全风险,指导面向公众开放的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设置工作,并督促其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负责依法审批和管理经其批准举行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体育赛事,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深圳大鹏半岛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管理机构、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山域路线、安全标识、相关登记工作,发布登山风险提示信息,在汛期和森林防火重点时期采取相应措施,劝阻进入风险区域人员。
第八条 新区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各办事处、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深圳大鹏半岛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救援职责。各相关部门依职责督促、指导、监督各办事处查处已下放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在救援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属于本单位执法事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执法事项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九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救援和追偿工作中涉及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条 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指导各相关单位利用辖区各类媒体媒介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治自律制度,加强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并依法开展活动;鼓励组织者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根据活动组织规模、地形、天气等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预案,携带必需的生存装备及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十二条 登山人员需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做好风险防范。一旦遭受突发状况时,组织者、参加者等参与人员应当积极开展自救,采取有效的救援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可以拨打报警电话。鼓励登山人员主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救援组织单位应优先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等公共资源参与应急救援。经研判确需应急救援服务志愿组织、应急志愿者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救援组织单位应提出应急救援专业类型、人员数量、装备器材、物资补给等相关需求,按照能力符合、就近就便的原则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发展户外登山救援的志愿者组织,并积极参与户外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救援结束后,由属地办事处、公安机关等组织对被救援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户外活动安全必备知识、遇险自救和互救技能等。鼓励被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协助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因对被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发生的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运输费、装备费、材料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实施救援的相关主体可以向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员追偿。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等公共应急救援队伍不计算前述费用。
第十七条 鼓励被救援人员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等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被救援人员自愿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的,第三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可根据被救援人员公益服务时长、贡献程度适当减免追偿救援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对户外登山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