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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保安下班途中摔伤,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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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I · 超龄雇员保险利益如何依法认定?

超龄保安下班途中单方摔伤,构成九级伤残。企业赔了3万元,转头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了。保险公司理由一串:不是真实雇佣、下班不算劳务期间、自行和解不认……这钱,到底该不该赔?平湖法院最近审结的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件聚焦

某外包服务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上下班途中条款。61岁的老朱是外包公司的雇员,在外包岗位从事保安工作,外包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并按月发放工资。

2024年2月,老朱下班途中发生单车事故摔伤,经鉴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外包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后与老朱达成赔付协议,另行支付伤残赔偿2万元,合计支出3万元。然而,当外包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外包公司与老朱不存在合法雇佣关系,不具备保险利益;事故发生于下班途中,不属于劳务提供期间;自行和解协议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拒绝赔付。外包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外包公司与老朱签订劳务协议并实际用工,承担外包合同项下工伤责任,对雇员具有保险利益,保单特别约定已明确将雇员下班途中单方事故纳入承保范围,外包公司实际赔偿金额未超附加险限额,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外包公司保险金3万元。

以案释法

01身份标签不消灭保险利益,责任来源才是关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这里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并不只限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企业雇佣超龄劳动者并外派至外包岗位工作,其基于合法有效的用工协议、外包协议应承担用工赔偿责任的,同样可以构成保险利益的基础。

02附加险拓展承保责任范围,不能套用主险条款予以免责

雇主责任险主险条款通常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约定为承保范围。附加“上下班途中条款”在主险之外扩展了保险责任,将雇员下班途中因全责、单方事故受伤等非法定工伤情形纳入承保范围。在发生该类承保事故时,保险公司即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不应再依据主险的保险责任条款拒赔。

03自行和解并非当然对保险人无效,保险公司仍应依法核定赔付

企业为快速化解用工纠纷,与受伤雇员协商赔偿,是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若赔偿协议未经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但不能仅以“没参与和解”为由拒赔。若和解赔偿金额未超出法定赔偿标准,也没有超出保单约定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随着劳务外包用工模式普及,大量超龄务工人员参与岗位劳动,工伤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本案系外包服务企业为超龄务工人员投保后,下班途中单方事故获赔的典型案例,兼顾了企业分散用工风险的现实需求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

在此提醒:

外包企业要规范用工管理、审慎投保。与雇员签订书面协议,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用工证据;投保时如实报备雇员名单,看清主险和附加险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报案,赔付时保留赔偿协议、支付凭证等材料。

保险机构要在承保、理赔环节恪守契约义务。承保时把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说明清楚,理赔时严格按合同约定核定,不能“收保费时爽快、理赔时推诿”。

广大劳动者要注意安全、保留证据。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后及时就医,保留好事故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医疗票据等证据,配合企业做好保险报备和理赔。

来源丨平湖法院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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