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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店内性侵抢劫一女子 没多久又故伎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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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后男子杨某,在网上约女孩到酒店,使用暴力手段性侵了她,事后还抢劫了 6 万多元。这件事发生后没多久,他又用同样的方法伤害了另外一名女孩子。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杨某于 1989 年 9 月 28 日出生,没有工作,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2009 年 1 月,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2015 年 5 月 29 日,杨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酒后驾驶车辆被罚款 2000 元,行政拘留 10 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晚上 11 点,杨某通过网络和女孩莉莉约在上海某酒店见面。在房间里,杨某

殴打了莉莉,强迫与莉莉发生性关系,并逼迫她说出支付密码,当场从她的支付宝劫走人民币共计 68598 元。后经认定莉莉的伤情属轻微伤。

这件事过去没多久,2019 年 2 月 5 日 13 时,杨某又通过网络和女孩帆帆约在南京某酒店。在房间里,他又采取暴力手段性侵了帆帆,并逼迫她说出手机、微信、支付宝密码,当场从她支付宝、微信劫走人民币 21210 元。案发当天,杨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判决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 1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 1 年。责令杨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他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对强奸事实不予认可。南京中院认为,经查,两名被害人的陈述证明杨某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分别强行与二人发生性关系,在强奸过程中的具体作案手段相类似,两名害人均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将被强奸的事实告知各自的朋友。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两名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医院检查记录、司法鉴定初步意见及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与两名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杨某强奸两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某提出 “ 一审量刑过重 ” 的上诉理由。南京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杨某强奸、抢劫犯罪的事实、情节、抢劫犯罪的数额及危害后果,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 1 年,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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