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组织100多名女子卖淫!每月收入2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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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取非法利益,漳州一退休干部入股 “ 翠竹桑拿 ”,伙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小姐 ” 每月卖淫约 7000 次,每月嫖资收入约 210 万元。时隔多年后,随着一纸判决,该案迎来最新进展。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被告人陈某德犯组织卖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币二十万元。
据了解,陈某德,1949 年 5 月出生于龙海市,中专文化的他,是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退休干部(原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据检方指控,2006 年 4 月至 2011 年 4 月 10 日,被告人陈某德伙同何某波、许某山、余某美(均已判决)和王某农、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参股漳州市翠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经营漳州市芗城区芗江酒店的 “ 翠竹桑拿 ”,合计组织招募 100 余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组织卖淫达 19333 人次。期间,被告人陈某德参与股东会议、决策公司进行卖淫活动的经营方式,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王某农、林某、余某美、许某山、秦某万等人共同经营公司的卖淫活动并进行股东的获利分成。2009 年 8 月 11 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共计 10 人,其中卖淫女 5 人,嫖娼人员 5 人;2011 年 4 月 10 日 23 时许,公安机关又在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共计 48 人,其中卖淫女 28 人,嫖娼人员 20 人。2019 年 9 月 17 日,被告人陈某德向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书显示,漳州市翠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 26 日由王某农、林某、陈某华(许某山之妻)、王某珍(陈某德之妻)等人组建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农。2006 年 1 月 10 日,何某波入股成为股东,各占 20% 股份,何某波担任法定代表人。次年 8 月 8 日,余某美从何某波处分得股份成为股东。再经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后。2011 年 3 月 29 日股东变更为陈某华、王某珍、何某波、余某美 4 人,其中何某波、余某美各占 20% 股份。
据同案犯何某波、许某山的供述,证实漳州市翠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是其二人与林某、王某农、被告人陈某德各占 20% 股份,后何某波把股份分给余某美,二人合占一股。因知道是违法的,被告人陈某德用其妻子王某珍的名字登记注册,王某珍还担任会计,虽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名字多次发生变更,但实际股东始终是他们六人。2011 年 3 月,林某和王某农为逃避打击,股份暂寄在何某波、余某美名下。2006 年 4 月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筹划以组织卖淫的方式经营 “ 翠竹桑拿 ”,并决定股东的分工,被告人陈某德负责公司财务管理。过后公司还先后召开过 5 次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式、招聘培训 “ 小姐 ”、财务管理等进行研究决定,被告人陈某德都有参加,他还和许某山轮流在三楼办公室值班,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应付一些突发状况。“ 小姐 ” 每月卖淫约 7000 次,每月嫖资收入约 210 万元。2009 年 5 月曾被现场查获卖淫嫖娼活动,当日缴获嫖资 4.4 万元。
另据了解,“ 翠竹桑拿 ” 还对 “ 小姐 ” 的上下班、着装、“ 服务要求 ”、罚款项目和标准等作了 12 条规定,以此规范失足女在 “ 翠竹桑拿 ” 的违法活动。
案发后,2017 年 10 月 11 日,陈某德被党纪立案审查,次年 4 月 18 日被开除党籍。
经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德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德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德系漳州市翠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股东,在 “ 翠竹桑拿 ” 组织卖淫活动中参与策划,负责财务管理及部分现场管理,即被告人陈某德系 “ 翠竹桑拿 ” 组织卖淫活动的决策者、管理者,其虽与同案其他主犯具体分工不同,但地位、作用相当,无明显区别。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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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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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卖淫团伙团灭:提供多种服务 单次收费 680 元
色情服务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几千年历史,就像顽固的恶性细胞,挥之不去,无法清除。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2020 年 8 月 21 日,《第一时间》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浙江宁波一卖淫团伙覆灭。据悉,该团伙提供多种卖淫服务,令人难以启齿,难以想象,单次收费 680 元。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被告人简介
被告人方海,男,1977 年 11 月 30 日出生于浙江省岱山县,汉族,初中文化,“ 元足道 ” 养生会所经营者,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人王梅,女,1991 年 3 月 10 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 元足道 ” 养生会所客服,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人高艳,女,1987 年 1 月 8 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 元足道 ” 养生会所客服,住安徽省颍上县。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 年 1 月 2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案情回放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期间,被告人方海在宁波市鄞州区开元曼居酒店三楼无证经营 “ 元足道 ” 养生会所(以下简称元足道,也称元养生),组织罗某、尚某、詹某 1 等卖淫女(其中尚某、詹某 1 分别出生于 2004 年 4 月 25 日、2002 年 2 月 16 日)从事卖淫活动,由会所统一规定卖淫价格、统一收取嫖资、确定嫖资分配比例等。期间,方海招聘被告人王梅、高艳为客服,负责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接待嫖客、安排技师等。

2019 年 12 月 25 日晚,警方查处元足道,当场查获卖淫女罗某、尚某、詹某 1 等人,嫖客史某、丁某等人;抓获被告人方海、王梅、高艳;查扣方海手机 4 部,王梅手机 3 部、高艳手机 3 部以及POS机、收款码、营业账单等物。
技师罗某的证词
案发前几天,其至元足道应聘技师,老板方海对其面试,称会所只做 “* 飞机 ”、“ 口 *” 服务,价格都是会所规定的 680 元,10 天结算工资,其共计接待 3 名客人,分别为史某、龚某等;王梅、高艳系会所客服等事实;
技师尚某的证词
其系 2004 年 4 月 25 日出生。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到元足道上班,当天下午接待了两名客人,提供 “ 口 *” 服务,每单价格为 680 元,其可以提成 300 元,工作 10 天发工资;会所老板是方海,王梅、高艳是客服,客人都是客服安排的,其中一人为丁某等事实;
技师詹某 1 的证词
2019 年 12 月 25 日通过尚某介绍到元足道上班,老板方海对其面试称,服务内容为 “* 飞机 ”、“* 爆 ” 等,价格店里规定为 680 元,其每单提成 300 元等。当晚,其正准备为客人龚某服务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了;高艳是客服等事实;
嫖客史某、丁某的证词
2019 年 12 月 25 日,事先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到元足道嫖娼,高艳接待并介绍服务内容为胸 *、口 * 等,后为其安排了房间和服务的小姐,其接受口 * 等服务后,到前台通过微信扫码交费 680 元;

嫖客龚某的证词
2019 年 12 月 25 日晚,其通过微信联系元足道的客服高艳后至元足道,在房间内准备接受小姐詹某 1 服务时被民警查获;12 月其到元足道嫖娼 12 次,每次均接受小姐 “ 胸 *”、“* 飞机 ”、“ 口 *” 等服务,每单价格 680 元,嫖资都转到高艳的微信上;
本案中卖淫女的人数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包括 “ 口 *” 等进入式的性行为。2019 年 12 月 25 日晚查获的元足道 5 名技师中,罗某、尚某供认实施卖淫行为,且有对应的嫖客证词、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
詹某 1 供称第一天上班,老板方海明确告知服务内容为 “* 飞机 ”、“* 爆 ” 等,以及收费和提成等规定,詹某 1 知晓且同意,且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因被警方查处而未成功;当日的营业表显示詹某 1 共进行了 4 次卖淫行为,仅最后一次卖淫未果。
由此可见,被告人方海已经完成了组织卖淫行为,卖淫行为是否成功并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成立。综上,本案中卖淫女应当认定为多名,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之一。方海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卖淫女仅 2 名进而认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非法获利数额问题。
首先,被告人方海借用方阿泉的银行卡、收款码等的交易明细显示,涉嫌卖淫的营业收入为 6 万余元;
其次,元足道技师(包括卖淫女)供称,服务项目有按摩、“* 飞机 ”、“ 口 *” 等,一般收费 680 元,在服务过程中,有的技师不做 “* 爆 ” 等卖淫行为;有的客人也不接受 “ 口 *” 等服务,但还是一样的价格收费。可见元足道的营业额中包括 “ 口 *” 类卖淫收入,也包括了非卖淫收入,且二者混同,难以区分;
最后,被告人王梅、高艳对元足道每天营业情况、卖淫次数的估算,缺乏相应的客观证据印证。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元足道非法获利十余万元证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认定。方海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高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手机 10 部、POS 机 1 台、收款码等均予以没收。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