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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控诉董事长父亲性侵儿媳 其母:是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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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短视频传遍山东人的朋友圈,一名男子在山东淄博一家公司门前拉起横幅,敲锣大声喊道:“杨光金当着18个月的孙女面性侵儿媳妇!丧尽天良!我没有爹了,我爹是个畜生!我也没有家了!”

网传该男子是杨光金的儿子,也是被侵犯女子的丈夫,疫情期间他将父亲母亲和妻子孩子送去加拿大温哥华,不料7月12日父亲杨光金支开母亲,杨光金当着18个月的孙女面,将儿媳妇拖进水房强奸。

随后受害人在加拿大报警,杨某某逃回国内,受害人又在国内报案,但因事发地在国外,无法立案。据当事人微博介绍,其母曾放任其父出轨,如今面对此事也和其父统一口径,形容此事为“通奸”。

此外,该男子有一哥哥,9月6日结婚,男子的妻子起初顾虑哥嫂婚礼,选择延后报警,但是抵不住压力将事情告知老公,并在老公的鼓励下和询问律师后,在8月3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报警。

为了逼其父回国

该男子在父亲的公司门口拉起横幅敲锣控诉,此外,该男子表示:“自己创业开公司,没问父亲要过任何车房,包括创业都没让父母出一分钱,有底气和他硬刚到底。”

据该男子@杨光金当着孙女面性侵儿媳微博,涉事者杨光金和陈月芳(敲锣男子的父母)是淄博理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涉事公司回应

9日,记者从杨某金所在公司处获悉,杨某金早在10多年前已出国,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其家属也不参与公司经营。此次事件系其家庭内部矛盾,但已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天眼查信息显示,杨某金系淄博一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占股60%。此外,杨某金还是山东一稀土材料公司的股东。

9日,淄博该办公设备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杨某金确系该公司董事长,但他10多年前已出国并不负责公司具体经营,爆料男子也未参与公司经营。“这是他们的家庭内部矛盾,但是现在已经影响到我们公司了,我们也在想下一步怎么去处理这个事,把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

网友:这是道德沦丧吗?不是,这是丧失人性了

科普:强奸罪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来源:大河报 大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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