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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子出轨 和男人偷情时被捉奸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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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两年前与名叫张艳秋的女子认识,交往过程中发生了一次不正当关系,后来就不怎么联系了。

2019年春节后,张艳秋通过微信主动与李某联系,3月底的时候还向其借钱,其没有借,后张艳秋频繁联络约其到家中。

4月8日下午,李某应约至张艳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租住处,其与张艳秋脱了衣服刚躺在床上,一个男子就冲进房间持电击棍、长刀、皮带对其殴打、捅刺致其多处受伤,又用手铐将其与张艳秋铐在一起……

这名男子是谁?为何会殴打李某?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刑初478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前进,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于鹏、胡建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艳秋,女,1989年11月13日生,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在河南省潢川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到案,4月10日被取保候审,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管科峰,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9〕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及辩护人于鹏、管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经事先预谋后,提前购买刀棍、电警棍、手铐等工具,由被告人王前进指使被告人张艳秋将被害人李某诱骗至无锡市惠山区出租屋,并要求“今天要抓奸的,两个人的衣服都要脱掉”,后被告人王前进以捉奸为由,使用刀棍、电警棍、皮带等对李某进行殴打,用手铐将李某与被告人张艳秋铐在一起,并以“现在开始到第二天八点半,每半小时打一顿”等言语相威胁,共劫得李某人民币102500元(下涉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已退出全部赃款。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共同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前进系主犯,被告人张艳秋系从犯。提请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王前进主要辩解:没有抢劫,是李某提出来给钱的,应该是敲诈勒索。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1。王前进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行为上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不构成抢劫罪,应认定敲诈勒索罪。2。量刑意见为王前进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已退赔,要求以敲诈勒索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艳秋对指控事实过程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1。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敲诈勒索罪。2。量刑意见为张艳秋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胁从犯,有自首情节,已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前进发现女友被告人张艳秋与被害人李某关系密切,又因被告人张艳秋向李某借钱未果,二被告人经合谋寻机报复李某并准备了刀棍、金属手铐、电击棍等工具。

2019年4月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艳秋在被告人王前进提议、指使下,以约会为名,通过微信联络将李某诱骗至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租住处。二被告人事先设定李某被当场“捉奸”的场景,被告人王前进使用刀棍、电击棍、皮带、金属手铐等工具,采用暴力殴打、言语胁迫等方式,当场劫得李某102500元,致李某背部、腰部及上肢等处受伤。

2019年4月8日晚,公安机关接到李某报警后,通过电话通知了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共同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破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及被告人王前进处查扣二被告人作案使用的金属手铐1副及钥匙2把、红色刀棍1根、黑色电击棍1只及华为手机1部等物品;追缴得全部赃款1025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被告人张艳秋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2019年4月8日晚,李某至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报警称其在与张艳秋私会时,被张艳秋及男友合伙勒索人民币102500元。张艳秋、王前进经民警电话通知于当日23时许至该派出所,但否认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

2。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技侦人员对案发现场及周边地方、环境进行勘验检查、照相,并在现场提取涉案的金属手铐1副及钥匙2把等相关物证的过程。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伤势照片及刑事谅解书,主要证明其在两年前与张艳秋认识,交往过程中发生了一次不正当关系,后来就不怎么联系了。2019年春节后,张艳秋通过微信主动与其联系,3月底的时候还向其借钱,其没有借,后张艳秋频繁联络约其到家中。4月8日下午,其应约至张艳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租住处,其与张艳秋脱了衣服刚躺在床上,王前进就冲进房间持电击棍、长刀、皮带对其殴打、捅刺致其多处受伤,又用手铐将其与张艳秋铐在一起,其不敢反抗。王前进说张艳秋是他的女朋友,其搞了张艳秋,要其自己看拿多少钱,其当时说给5000元,王前进不同意、要10万元,并让其想办法凑钱,想不到办法就半个小时打一次,后来其被打了几次。其担心真会被打死,就打电话筹钱,朋友王善兵将10万元汇入张艳秋的农业银行卡中,王前进又逼迫其写了一张字据让其自认强奸张艳秋、10万元是赔偿款。王前进在其出门时又索要2500元,其付款后方获离开,后其感觉被设了圈套遂报警。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张艳秋的行为表示谅解。

4。证人鲍某、王某的证言,主要证明2019年4月8日17时许,王前进、张艳秋至朋友王某、鲍某夫妇在无锡市惠山区藕乐园小区的家里,王前进、张艳秋将一沓现金(经清点金额为19900元)交给王某、鲍某夫妇保管,王前进、张艳秋称有事、吃了几口晚饭就离开了,期间王前进语气、状态正常,到19时许王前进一个人回来了一趟又走了。张艳秋是王前进的女朋友,以前王前进喜欢赌博。

5。辨认笔录,主要证明王前进、张艳秋、李某相互辨认,王某、鲍某辨认王前进、张艳秋等情况。

6。网购订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接收现金清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主要证明2019年3月31日,王前进、张艳秋网购作案工具刀棍1根、金属手铐1副。案破后,公安机关在王前进处查扣犯罪使用的刀棍、电击棍、华为手机等工具、由李某书写的字据,追缴得赃款102500元并已发还李某等情况。

7。被告人王前进的供述及手机截图照片,被告人王前进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供述称其事先不知道张艳秋于4月8日下午把李某约到家中,在李某、张艳秋被其当场捉奸后,其用皮带、刀棍打了李某,李某强奸了张艳秋,是李某提出用钱解决,其与张艳秋最终同意了李某支付10万元,其不稀罕钱,只想报仇。

被告人王前进之后的多份供述称其与张艳秋于2017年10月成为男女朋友,还没有登记结婚。2019年春节期间开始怀疑张艳秋外面有男人,但没有证据,3月份的一天发现李某通过微信给张艳秋发过红包,其质问张艳秋并将张艳秋打了一顿,最后张艳秋承认和李某关系走的比较近,但没有承认发生过关系,其根本不相信,后提议让张艳秋将李某约出来,由二人当面对质到底是什么关系,张艳秋表示同意。因担心发生冲突打不过李某,让张艳秋购买了刀棍、手铐、电击棍。后张艳秋通过微信聊天约李某,一开始李某都说没空,大概4月7日的时候才答应到张艳秋家中见面,其与张艳秋商议要“捉奸”,李某、张艳秋在房间里衣服都要脱掉,对方就没有办法抵赖,但不是真要发生性关系,这样做是为了教训李某有个理由。4月8日中午,张艳秋说李某过会儿要来,其就先出去,后张艳秋发微信说李某的衣服已经脱掉了,其回家后即把刀棍拿出来,进房间看到李某赤裸着趴在张艳秋身上正发生不正当关系,遂持刀棍打了李某,后让李某、张艳秋蹲在地上并用手机拍了照片,其将房门锁上并拿出电击棍,又问张艳秋是否自愿,张艳秋称被强奸,其用手铐将二人铐在一起,又用皮带抽打李某。期间,李某提出不要报警、用钱解决,开始说拿5000元解决,其不同意,李某又提出给5万元,其就当面与张艳秋算经济账,并要求张艳秋赔偿其彩礼的损失计9万元。又拿出菜刀,吓唬李某说“从现在开始到第二天早上八点半,我每隔半个小时就要打一次”,李某打了几个电话后提出给10万元了结,其与张艳秋同意了,李某向朋友借了10万元转入张艳秋农行卡。为防止李某反咬一口,还让李某写字据承认强奸张艳秋并赔偿10万元,在李某离开时,又向李某索要2500元的“监视费”。事后,为了防止李某报复,其与张艳秋商议出去躲几天,从银行卡内取出现金2万元左右,因为当时有点心虚,将这笔钱交给了朋友王某保管。

庭审中,王前进对为何将李某约至家中、使用暴力手段直至李某当场付款方获离开等问题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8。被告人张艳秋的供述及微信聊天、收款记录,被告人张艳秋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供述称未婚夫王前进于2019年4月8日上午离家后,其主动约李某到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租住处陪其谈心,后李某强行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时,被王前进当场抓个正着。王前进事先不知道其与李某在家中约会,为了泄愤用电击棍、刀棍、皮带打了李某。李某害怕出轨的事情暴露,也害怕被伤害,故自动提出给10万元私了,后来王前进同意了。

被告人张艳秋之后的多份供述称其于2017年与前夫离婚,后与王前进成为男女朋友,2019年春节双方家长见了面。其与李某于2018年初认识,因为那段时间与王前进关系不好,所以与李某关系走的比较近,期间与李某发生了一次不正当关系,后来就很少联系了。2019年3月底的一天,王前进怀疑其外面有男人对其大打出手,其承认了之前与李某有过不正当关系,王前进知道后非常生气,就让其通过微信向李某借2000元,李某没有理会,王前进认为李某对其没有感情,让其把李某约到家里,等约出来让李某出2万元,为了防止李某反抗,王前进让其在淘宝上购买了手铐、刀棍。4月初开始,其经常主动联系李某,开始李某一直说没有空,王前进让其想尽一切办法约出来。4月8日,王前进交代在李某进入房间后,其与李某都要脱掉衣服在床上,并让其打开微信语音,要“捉奸”在床,王前进先在楼下守着。当日13时许,李某如约而至,双方脱了衣服刚躺下,但没有发生不正当关系,王前进接到其发的微信后冲进房间摁住李某,持电击棍朝李某身上电了一下,让其与李某赤裸着蹲在墙边,用手铐将二人铐在一起,还用刀棍、皮带殴打其与李某。期间,李某害怕事情暴露、主动提出来付5000元给王前进了结,开始王前进没有说要钱,然后继续殴打李某,李某又提出给5万元,王前进说“今天花10万元这事都了不掉”,王前进又与其就当着李某的面算经济账,王前进称花了6万元彩礼娶媳妇,发生这事让其赔9万元并写了欠条,事实上王前进没有付过彩礼。李某由于害怕被家里人知道、又想早点脱身,故提出付10万元,王前进同意了,李某向朋友借了10万元转入其农行卡。为防止李某反咬一口,王前进让李某写字据承认强奸其并主动赔偿10万元,在李某离开时,又向李某索要2500元的“监视费”。事后,其与王前进从银行卡内取出现金2万元左右,当日晚在王某家吃晚饭时,王前进将这笔钱交给了王某保管。整个过程中,是王前进逼迫其约李某,王前进让其干什么,其只能干什么。

庭审中,被告人张艳秋对为何将李某约至家中、使用暴力手段直至李某当场付款方获离开等问题亦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9。户籍资料,主要证明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的主体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认为:1。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精心谋划“捉奸”场景,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对李某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给李某造成人身及心理上强制,致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当场劫取钱财占为己有。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实时之心态反映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虽然自动到案,但到案后均虚假供述张艳秋被强奸,未如实供述共同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均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对事实经过的供述避重就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差。3。被告人王前进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因公安机关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李某未能正确处理男女关系,但不能认定其有刑法范畴的过错;本案涉案赃款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并非主动退赔。4。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前进提起犯意、直接实施暴力手段,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张艳秋在人身、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主动配合被告人王前进实施犯罪行为,期间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符合胁从犯的认定条件。5。被告人王前进抢劫金额巨大,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追退,故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艳秋系初犯,从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得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被告人张艳秋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意见中“初犯、获得被害人谅解及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前进的辩解及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前进、张艳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前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艳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红色刀棍1根、黑色电击棍1只、华为手机1部、金属手铐1副及钥匙2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许景波

审判员蒋丽娜

人民陪审员宋姣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海琴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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