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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劳荣枝辩护律师:说服她实事求是描述案情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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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劳荣枝对指控她杀害多人的犯罪事实并不认同,当庭的供述与此前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并不一致

“我觉得人要遵纪守法,自尊自爱。随着经济飞速发展,有的人会在膨胀的物欲面前迷失自我。劳荣枝本来是小学老师,有正当职业。有些事一旦开了头,后面会不断坠落下去”

12月21日、22日,劳荣枝涉嫌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罪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辩护律师与劳荣枝在庭前进行了16次会见,决定围绕劳荣枝被指控杀害七名被害人证据不足、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被告人劳荣枝是否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辩护。

庭审结束次日,第一辩护律师陈通华讲述与劳荣枝的辩护细节,第一次与劳荣枝会见是什么样的?庭审中为何多次提到逃亡期间在厦门的生活?你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什么?

“要正确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人物周刊:第一次与劳荣枝会见是什么样的?

陈通华:2019年12月12日上午,我们接到指派任务,当天就会见了被告人劳荣枝,从上午11点到中午1点,签订了法律援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至今,我们一共会见劳荣枝过16次,会面初期,劳荣枝有一些抵触情绪,既表示需要法律援助律师,但又不愿意把案情告诉我们。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我们主要就是为她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她涉嫌的罪名,告诉她诉讼权利和义务。

劳荣枝担心过我们是不是为了增加曝光度才来代理她的案件。在会见中,我们也说明了,我们是接受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任务,在开庭之前我们不会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开庭结束后,也尽量不接受媒体采访。

人物周刊:劳荣枝当庭陈述自己在归案后心态发生过变化,一开始非常抵触见律师,到后面慢慢信任律师,并且积极为自己辩护。这种变化在你们的会见中也存在吗?

陈通华:对。逃亡了二十年,归案之后她的心情慢慢释放。她在庭审中也说了,觉得在看守所的生活很安心。我们在多次会见中,对她的案情认真分析,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一个小插曲是,她告诉我们,自己在看守所洗碗,冬天洗多了,手脱皮,希望能够换一个工种。如果被告人的要求合法、正当,我们都会尽力帮助被告人去申请。劳荣枝在庭审中也提到,她在连续审讯之后,嗓子哑了,我们就帮她申请了咽喉含片。应该说第三次会见之后,她慢慢对我们有了些信任感,会主动和我们谈一些逃亡期间的生活和感情问题,也会说到自己的家庭,觉得没有为父母尽孝。

人物周刊:她在庭审中也多次提到自己逃亡期间在厦门的生活,其实这与案情无关,为什么会表达这么多?

陈通华:我认为可能是想表达她是热爱生活的,很想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自己,改变生活处境。二十年前,她可能还能用假身份证,但是现在没有身份证寸步难行。她在庭审中也说了,她有很多工作都不能做,觉得能给民宿做清洁人员就很幸福。

人物周刊:劳荣枝在庭审时的表达比较发散,倾诉欲很强,几次哭泣,和你们会见也是这样么?

陈通华:对,她倾诉欲很强。所以我们每次会见不是走程序,都要持续半天。我们也曾经在周六或周日会面。她经常哭,多数会见都要哭一两次。早期会见,她不想描述案情,我们希望她能够认认真真把犯罪细节如实陈述,但她有抵触情绪,觉得已经向公安机关供述过了,不想重复供述。她跟我们说,一切都去看案卷就好了,希望我们看完案卷,掌握了全部事实再来和她交流如何辩护。

我们和她的交流永远是一个宗旨,就是要正确面对自己的犯罪,实事求是,对自己做过的事情要勇于承担。如果有你确确实实没有做过的事情,就如实向公安机关和我们表述。

人物周刊:劳荣枝在庭审中要求公开审判,也要求媒体到场。

陈通华:对,劳荣枝向法院反映了这个要求。这是她的意愿,希望庭审被听到。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提出涉及商业秘密,都是公开审理的。劳荣枝也提出,希望她二哥能够到庭。

人物周刊:庭审中劳荣枝的亲属来了好些人,二哥二姐二嫂等等,她只提出了希望二哥到场么?

陈通华:对,她对二哥是很尊敬的。同时,她既担心家人会不理解她,也不希望家人在疫情期间奔波,她的原话就是“疫情期间,就少出门”。

承认抢劫和绑架的犯罪事实

人物周刊: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劳荣枝在四起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你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什么?

陈通华:我们的辩护意见主要是针对公诉意见展开的。公诉机关指控了三项罪名,分别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二人,并致一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和入室抢劫他人财物,致五人死亡。入室和致他人死亡都是抢劫和绑架罪行的加重情节,要从重处罚。

我们对劳荣枝抢劫和绑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本人也是承认的。但辩护人认为,对于致他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现有证据不够充分。比如,南昌案中,检方出示的凶器是一把根据法子英描述的刀具照片,没有相关刀具实物。最重要的证据、也就是作案工具没有找到,就无法对指纹或者DNA等进行鉴定,从而缺少客观证据来对被告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定性。

从客观上看,已有证据(主要是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口供)显示,她没有参与实施杀人的行为,至于主观是否故意,作为辩护律师,我不能把握她的心态。

人物周刊:大概是什么时候形成了目前的辩护意见?

陈通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机关,我们看到全案证据材料之后,就形成了这个辩护观点,只是没有详细的辩护意见。

人物周刊:检方的公诉意见指出,劳荣枝和法子英的犯罪是事前共同预谋,案发分工合作,劳荣枝主观上能预见法子英杀人,但没有采取任何行为,放任被害人死亡。检方指出的是“放任”被害人死亡,并非直接实施伤害?

陈通华:目前的证据显示,每一起案件中,被害人遇害时她(劳荣枝)都不在现场,这个是双方(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口供都可以证实的。是否“放任”,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才能进行评判。

人物周刊: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你在庭审中也提到,想要再去重新采集物证是十分困难的。而当时的受害者和同案犯都已不在人世,主要证据都是证词?

陈通华:的确如此。我们作为辩护律师,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要履行我的职责。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我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三个原则:重证据轻口供;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避免孤证定案;对于存疑的事实,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庭审焦点:第七名受害者是否由劳荣枝直接杀害

人物周刊:合肥案中的殷建华(第七名受害者)到底是谁杀死的,是本次庭审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唯一一个可能由劳荣枝本人实施的杀害行为。检方的主要证据是法子英的口供,但是法子英有多份口供表述不一致。

陈通华:我们认为,关于劳荣枝杀害殷建华是没有直接证据的,都是依靠推理。我在庭审中也提出,法子英有多份口供的供述不一致,大部分供述为,殷建华是他勒死的,个别供述则是,他交代劳荣枝杀死的。

人物周刊:关于第四起案件(合肥案)中,劳荣枝是否购买了冰箱这一行为,控辩双方分歧比较大。劳荣枝在笔录中供述,曾经购买冰箱,后来这个冰箱用于藏尸,但当庭又否认自己购买过冰箱。为什么这个细节如此重要?

陈通华:是否购买冰箱用于藏尸,是劳荣枝是否有故意杀人行为的关键之举。她强调自己在最后一起合肥案之前,都不知道法子英会将抢劫、绑架来的受害人杀死。在法子英的供述中,他们在合肥买冰箱的动机就是为了藏尸。如果劳荣枝购买了冰箱,那她很可能是知道法子英要杀人,购买冰箱用于藏尸。

人物周刊:对于卖冰箱和送冰箱两位证人的口供,控辩双方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检方认为,口供中描述的购买冰箱女性的体貌特征与劳荣枝一致,但是辩方认为口供中对容貌的描述,比如头发长短等,与其他证言关于劳荣枝当时的样貌描述出入较大。

陈通华: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观点不一致,这很正常。我们认为两份证词(购买冰箱女性的样貌和当时证人描述的劳荣枝样貌)是有矛盾的,不相吻合,需要法庭审慎采信。

人物周刊:劳荣枝庭审陈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些不同。比如关于南昌案,她曾在公安机关四次供述,因为担心留下指纹,说过“放一把火烧了房子”,但她庭审时说,这是她在询问中受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影响的自由发挥,自己并没有在犯案时说过这句话。劳荣枝自称只供述过一次,另外三次供述都是公安机关询问,她“无奈”作答。有媒体描述这是当庭翻供。这能算是翻供么?

陈通华:在侦查中,无论是你自己陈述的,还是公安机关询问、你作答,其实结果都是一样的。从法律上来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依法审讯中的口供是证据,在法庭上的供述也是证据。是否翻供是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评判的。

案件启示

人物周刊:被告人家属在开庭之前曾表达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不信任,希望起用他们聘请的代理律师。劳荣枝本人则在庭审现场表示,是自己拒绝了家人聘请的律师,也向你们两位法律援助律师表示了感谢。开庭之前和开庭后,你和劳荣枝家属之间的沟通如何?

陈通华: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在开庭前几次打电话给我,希望见面,但我们出于审慎考虑,觉得不与家属见面比较合适。这个案子未公开审理,案情重大,律师不可以在开庭前向外界、包括家属透露案情细节。家属见面会很希望了解案情,也可能会情绪失控,这种见面可能会很尴尬。家属之前担心法援律师是走过场,但我们确实非常尽心尽力地办理这个案子。

劳声桥在开庭前打电话给我说,没有申请到旁听证,我立刻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了这个问题,他们也很快就申请到了旁听证。开庭结束后,也就是12月23日上午,劳声桥给我发了短信,表示感谢我们的辛勤工作。这是对我最大的认可,也算是消除了被告人家属对我们的误会。

人物周刊:接手这样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有压力么?

陈通华:只要我每一步都是依照法律规章办事,每一个程序是合法的,就没有压力。虽然说是没有压力,但是我们真的把它当成很重大的案子在办理。我们依法复制了全部的案卷材料,认真梳理全部证据,两次参加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前会议。然后基于案件的影响重大,我们在律所组织了一次全所讨论。当庭陈述的辩护意见,我写了七稿。

人物周刊:你认为这个案件会给社会什么启示?

陈通华:首先,应该说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更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然后,我觉得人要遵纪守法,自尊自爱。随着经济飞速发展,有的人会在膨胀的物欲面前迷失自我。劳荣枝本来是小学老师,有正当职业,有些事一旦开了头,后面会不断坠落下去。

(感谢陈吉雨为本文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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