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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男子虚构富家子弟身份 诱奸4幼女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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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河南一 49 岁男子虚构年龄、身份,驾驶轿车虚构富家子弟身份,抬高身价,先后诱奸4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021 年 1 月 25 日,北青 - 北京头条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法院公开了对该案的判决。法院认为男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四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刑罚适当。

据悉,四名被害人中 2 人为 2004 年出生,年纪最小者为 2006 年出生。这些作案细节令人发指>>

49 岁男子虚构年龄、身份,驾驶轿车虚构富家子弟身份,抬高身价,通过网络聊天骗取四名未成年女孩信任,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物质引诱,随后以带四名女孩外出游玩等理由约女孩见面,对女孩实施强奸。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被告人钞某某化名曹海洋,虚构年龄、身份,冒充富家子弟,通过社交平台聊天骗取四名被害人信任,以带被害人外出游玩等理由约被害人见面,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或宾馆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据悉,四名被害人中 2 人为 2004 年出生,年纪最小者为 2006 年出生。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钞某某以未成年女性为作案目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四名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钞某某奸淫幼女多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扣押在案轿车及手机二部作为犯罪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判处被告人钞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钞某某以 “ 原审判决认定其奸淫四名幼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上诉人钞某某所提 “ 原审判决认定其奸淫四名幼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系公安机关发现钞某某涉嫌强奸犯罪线索后联系四名被害人调查核实而侦破,案发过程真实自然,可以排除被害人诬告陷害钞某某的可能。上述四被害人陈述被钞某某强奸经过的内容稳定自然,合乎情理逻辑,对强奸细节的描述符合未成年人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且该陈述与证人证言,钞某某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各被害人对钞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扣押在案的轿车、手机和身份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钞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钞某某驾驶车辆除作为交通工具外,更是为了虚构富家子弟身份,抬高身价,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物质引诱,且在该车内实施二起强奸犯罪,可见该车辆与钞某某实施的强奸犯罪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应当认定为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 “ 原审判决量刑重 ” 的辩护意见,经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钞某某奸淫幼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刑罚适当。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院不予采纳。

2021 年 1 月 20 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钞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四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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