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成都一13岁男孩疑猥亵幼童 报警人回应

新浪新闻

关注

近日,一则“男孩猥亵小区多名女孩”的视频和微信对话在朋友圈转发,随后,成都金牛区华侨城原岸小区多名业主向四川手机报反映称,自己居住的小区有多名女童疑似遭到一名13岁男孩猥亵。

一时间,业主微信群“炸开了锅”,业主们愤怒不已。

从业主提供的监控视频中记者看到,事发20日晚8时许,一名男孩在小区晾晒区将一女童按在身下,一分钟后,又将一旁的另一名女孩按倒,循环持续多次。

当晚8点10分左右,三人起身离开。视频中,另一名女孩自述,“我们当时(被叫住)留下,但是我们跑了。

人李青(化名)称据统计,已有7人(含1男孩)被猥亵。业主表示,不敢让自己的孩子独自下楼。物业不仅把业主群解散,还禁止业主对外发声。案件更多细节披露>>

“以后谁还敢让自己的娃娃独自下楼啊?”不少业主在该小区业主群中质问,并呼吁“一起去找物业,强烈要求公布出来!”。也有业主表示,自己经常带孩子去涉事区域玩耍,怀疑自己的女儿也遇到过该男孩,“女儿不懂被欺负了也不会说”,不查出结果心里不踏实。

记者调查:物业拒绝回答

3月22日上午,四川手机报记者来到涉事的华侨城原岸小区,此时,多位业主正带孩子在小区广场玩耍。通过对比监控视频,记者发现,事发区域位于小区后门,一个未启用的地下车库入口旁,较为隐蔽。

期间,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小区物业管理方,但多次被门口保安拒绝:“没有,没联系方式。”“我再告诉你一遍,我不知道。”

随后,记者辗转联系上该小区楼栋管家,该管家告诉记者,男孩确实是该小区住户,事发后已被派出所带走,但是否回来并不清楚。

“我知道这个事情,他们家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如果小孩回来派出所会跟我们对接。”另据工作人员介绍,小区内共有三百多个监控摄像头,24小时有人值班,但涉事区域不是大门等重点区域,平时关注较少。

业主查看监控:他还对几名男童下手

根据业主提供的其他视频显示,昨日,包括业主、物业人员和警方在内,在小区找到了监控视频中的男孩,并将男孩带上了警车。

业主们说,男孩及父母就住在该小区内,男孩为附近某小学的学生,“大家围着他的时候,他还很淡定,不像是个小孩的样子,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此外,还有业主称,他们观看了小区不同位置的监控视频,发现男孩还对几名男童也实施了类似行为。

业主:业主群已解散,不许我们对外发声

有小区住户无奈地告诉记者,该小区的微信业主群已被解散,多位业主表示,自己已接到物业警告“不允许再对外发声”、“不许带记者进来采访”。

记者从金牛警方了解到,案件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暂不便透露。

相关阅读:成都多名女童疑遭未成年男孩猥亵 女孩讲述经过

3月22日,针对“网传成都金牛某小区一未成年男孩猥亵同小区女童”一事,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一名民警做出回应。

据该小区业主陈艳(化名)回忆,3月20日晚上,有人在业主群称,小区内多名女童疑被一名13岁男孩“猥亵”,并发来一段翻拍视频,长4分多钟。视频中,一名男孩先后将两名女童按倒,疑有不雅动作。

一名业主翻拍视频时,有小女孩在一旁讲述了事件经过:男孩曾拉她和另一名姐姐留下,但她们跑开了,并告诉了家长,随后家长找到保安查看监控。

3月22日,针对“网传成都金牛某小区一未成年男孩猥亵同小区女童”一事,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一名民警表示,辖区内的西华派出所正在处理此事,“具体情况由办案民警掌握”。

陈艳称,“疑似猥亵”事件发生在小区内一处公共活动区域,常被居民作“晾衣服”用,时间为3月20日晚9时左右,该区域“晚上没什么人”。

另据封面新闻报道,有业主也查看了小区其他不同位置的视频,发现男孩疑对其他几名女童甚至男童也实施了类似行为。

陈艳说,3月21日,涉事男孩被找到,“大家围着他的时候,他还很淡定,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涉事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则称,涉事男孩已被派出所带走,对于“此事如何定性、男孩怎么处理”等,还没有接到警方通知,但“会全力配合,保障业主权益”。

3月22日下午,涉事小区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内确实发生了类似事件,目前男孩已经被警方带走,“主要由派出所处理,我们是配合工作”。因涉及到隐私,涉事男孩具体年龄等信息也不便告知。据聊天截图显示,该小区所在社区的网格员以及小区物业客服主管此前也呼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涉事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希望不要传播相关视频。

对于此事,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一名民警称,此事由西华派出所具体处理,目前正在调查中。同日下午,西华派出所一名民警称,相关情况暂不便透露。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为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相关惩治、矫正、保护、教育的关系,修订后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来源:综合四川手机报、澎湃新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