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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生前打赏女主播40万元,妻子愤怒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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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亡夫遗物,意外发现丈夫生前大量的打赏和转账记录。

2年多里,他给149名女主播打赏了1.9万余次,合计40余万元。

一怒之下,王女士以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直播平台和主播告上法庭。近日,浙江金华法院通报了案件详情。

案情回顾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7年结婚,育有一子。

2019年2月,张先生被确诊为晚期肠癌,1年后病逝。王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丈夫的银行记录及手机微信中,存在大量打赏及转账记录,这才知道,原来从2017年开始,丈夫就一直在某平台观看直播,还频繁打赏。

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张先生对149名主播累计打赏1.9万余次,合计40余万元。王女士还发现,他的主要打赏对象是李主播,打赏次数达1万余次。

与此同时,张先生还与李主播保持私下联系,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赠与9万余元,且多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

“不行,这么一大笔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他打赏转账的时候我都不知情。必须退还!”王女士于是将主播及平台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打赏赠与款项。

法院调解

经法院调解,李主播同意返还张先生私下赠与款5万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但王女士仍另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主播及平台返还其亡夫在该平台的全部充值款项40万余元。

她主张,亡夫通过平台充值打赏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在两年多内,基于与李主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目的,频繁打赏,累计数额较大,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主播及平台因此取得该打赏款项的金额,没有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本案各方权利义务,充值打赏行为应为网络消费,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构成要件,打赏人与平台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合同,具有单务、无偿的性质。

在本案中,张先生通过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将真实货币在该平台进行充值兑换为虚拟“平台币”,以兑换其他道具,故其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不能直接兑换回金钱的虚拟道具。此外,张先生与李主播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张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王女士在两年多时间内,对张先生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的行为并未有所管理和阻止,事实上对张先生在平台充值的打赏行为予以了放任。且王女士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张先生和李主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李主播的直播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特别指出,作为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倡导理性消费,加强对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注重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述提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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