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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轿车撞人案系司机报复社会 司机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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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曲波通报大连“5·22”案件有关情况。

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9年出生,理发师)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

目前案件有什么最新进展?涉事司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情分析>>

截至目前,该案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4人当场死亡,3人被120送医抢救,1人抢救无效死亡,后有3人自行到医院治疗,现伤者情况稳定,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警方通报:

犯罪嫌疑人投资失败,报复社会

“5·22”案件发生后,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固定证据等工作,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11时40分许,刘某驾车沿唐山街行驶至五惠路路口时,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

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这无疑是一起令人发指的交通事故,现场之惨烈无法形容。那么造成这起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案情分析

总览案情,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至于民事责任还需承担死伤者赔偿。

基于警方通报,可见刘某是故意报复社会,绝不是过失: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醉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

由此可见,从主观上,刘某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对于报复社会有充分的认知。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换言之,刘某对驾车超速行驶有可能造成撞死撞伤人的后果明确有认识,基于内在动因的投资失败报复社会,而希望甚至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客观上而言,刘某驾驶汽车在大连劳动公园车行道横冲直撞,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是属于积极促成的状态,根本没有采取措施避免。

综上所述,基于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分析,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然应当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投资失败”,无论如何也不是报复社会的原因。基于法律视角的“罪大恶极、影响极坏”,应给予该犯罪嫌疑人以严惩。

以上是刑事方面的浅析。至于民事责任,刘某还需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致损结果的死伤行人以及相关家属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1、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成都商报、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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