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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黑幕令人震惊!女护士竟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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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发布焦作一女护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一审判决!

焦作这个医院的黑幕被全部曝光!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5 年 5 月 2 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修武县,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于2019 年 7 月 31 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原焦南分局)刑事拘留。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 年 3 月至 5 月,被告人薛某某在冯某(已判刑)联系和指使下,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骨伤医院手术室及病房,多次参与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薛某某负责 “ 受体 ” 肾脏移植手术后的护理工作。

2019 年 4 月 12 日,“ 供体 ” 骆某和 “ 受体 ” 焦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骨伤医院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薛某某与张某(已判刑)、王某 1(已判刑)为 “ 受体 ” 焦某提供术后护理,“ 受体 ” 焦某为肾脏移植支付费用 70 万元。

被告人薛某某共获利 12000 元。现已退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人冯某、梁某、王某 2、皇某、侯某、张某、王某 1、焦某、骆某、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刑事判决书,薛某某手机通话记录,“ 受体 ” 焦某病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罚没票据,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薛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 12000 元,公安机关已进行治安罚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参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

去年 6 月,薛某某同伙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5000 元。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 年 3 月 10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澄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主动投案。

审理查明

2019 年 3 月至 5 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冯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利用冯某承包的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荣康骨科医院手术室及病房,由梁某某负责联系、安排主刀医生、肾脏 “ 供体 ”(提供肾脏的人)及 “ 受体 ”(接受肾脏的人),冯某负责联系医护人员,多次在荣康骨科医院进行非法肾脏移植手术。期间,经被告人梁某某组织安排,由王某 1 等人为主刀医生,崔某、宋某负责接送医生、肾脏 “ 供体 ”、“ 受体 ” 并在医院提供帮助,汪某负责 “ 供体 ” 肾脏摘除后护理。

2019 年 4 月 12 日,经黄某、赵某、张某 3、杨某等人联系,通过汪某将 “ 供体 ” 骆某及 “ 受体 ” 焦某带至焦作市荣康骨科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 受体 ” 焦某为此支付 700000 元。

另查明,2019 年 10 月 22 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打电话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供认其共获利 100000 元左右。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5000 元。

二、被告人梁某某的违法所得 100000 元予以没收。

案件详细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 年底,梁某某在焦作看病时认识了冯某,当时因为缺钱,就问冯某能不能找一个医院做肾移植手术,意思就是私下的肾移植手术,冯某当时没有答复。2019 年春节后,冯某说找到了医院,是焦作荣康骨科医院。

看过医院之后,梁某某和冯某开始商量怎么弄,冯某负责找助手、护士、麻醉师、常规药品之类的,并且提供手术室和病房,每次肾移植手术梁某某给冯某 95000 元好处费。梁某某负责找中介,一个姓田的中介可以提供受体和供体、主刀医生以及一些特殊药品,每次手术后姓田的中介给梁某某 360000 元(包含给供体的钱)。梁某某又找到汪某,让其负责在肾移植手术做完以后给供体找地方护理。梁某某还找到崔某,让其负责接送供体、受体、主刀医生。主刀医生一共有三个,最开始是姓田的中介联系的医生,会取肾也会装肾,但因为这个医生费用高、来往不方便,梁某某就让医生王某 1过来帮忙做肾移植手术,他只会装肾,所以姓田的又找来一个会取肾的医生。2019 年 4 月初,因为忙不过来,梁某某又把宋某喊来帮忙跑腿打杂。

从 2019 年 3 月底至 5 月初,梁某某一共组织在焦作荣康骨科医院的三楼手术室做了大概六起肾移植手术,共获利 100000 元左右。

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8 年 11 月,冯某承包了焦作荣康骨科医院的三楼手术室和病房。2019 年 3 月,梁某某联系冯某说想在该医院给人做肾移植手术,每台手术愿意给医院交 50000 元。刚开始冯某只负责找护士,其找到张某 1、王某 2、薛某负责护理肾移植手术的病人。3 月下旬,梁某某让冯某找助手和麻醉师,冯某就联系到了皇某和侯某。主刀医生和器械护士都是梁某某找的,主刀医生一共有三个。

梁某某负责寻找供体和受体,找到后先在外地大医院做肾移植配型,配型成功后由崔某把供体和受体带过来,在焦作荣康骨科医院做术前准备,术前准备由护士张某 1、王某 2、薛某轮流弄。手术过程大概需要三四个小时。术后,主刀医生、器械护士、麻醉师、护士就直接走了,有时崔某和宋某会送主刀医生和器械护士。每次手术后,供体都会被汪某和他手下一个男的直接带走,受体有的留在焦作荣康骨科医院做术后护理,有的会转到外地的大医院进行术后护理。受体护理期间,每天早上由护士张某 1、王某 2、薛某负责给受体抽血,再由崔某和宋某将血样送到同仁医院做肾功能和电解质的检验,宋某还负责给受体买饭。护理结束后,受体就离开了。

每次做完手术后,梁某某都把钱给冯某,冯某再给其他人分,给的都是现金。

3、证人王某 1(医生)的证言证实,2019 年 3 月初,梁某某打电话让王某 1 到焦作荣康骨科医院帮忙做肾移植手术。王某 1 具有做肾移植手术的资质,但是焦作荣康骨科医院没有做肾移植手术的资质,也没有应有的设备,而且国家也不允许私下进行肾移植手术,因为想挣钱,王某 1 就同意了。之后每次有肾移植手术,梁某某就会喊王某 1 过去,并派一个男司机来把王某 1 接到焦作荣康骨科医院。到了之后王某 1 直接去手术室,病人都是在手术台上麻醉躺好,手术室里还有助手、麻醉师、护士,还有一个肾在一个蓝色的保温箱里面放着,王某 1 直接开始手术。每次手术做完以后,梁某某就给王某 130000 元现金,再安排司机把王某 1 送回去。2019 年 3 月初至 2019 年 4 月下旬,王某 1 在焦作荣康骨科医院一共做了五次肾移植手术。

4、证人皇某(麻醉师)、侯某(助手医生)、张某 1(护士)、王某 2(护士)、薛某(护士)的证言证实,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在冯某的安排下,皇某、侯某、张某 1、王某 2、薛某到焦作荣康骨科医院做肾移植手术。期间,皇某共获利 46000 元左右,侯某共获利 50000 元以上,张某 1 共获利大概 13000 元,王某 2 共获利 12000 元,薛某共获利 12000 元左右。

7、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9 年 3 月初,梁某某说他承包了焦作市丰收路的一家医院做肾移植手术,害怕做完手术以后受体和供体在一起护理会有什么风险,想让汪某给供体找个地方护理。之后,每次肾移植手术做完以后,等情况稳定了,汪某就从医院带着药品和供体一起回项城进行护理,护理期间由汪某负责照顾,有时也会让其侄子帮忙照顾,护理结束后,汪某把供体送到火车站附近,供体自己买票坐车回家。2019 年 3 月 10 日左右至 2019 年 5 月初,汪某一共护理了八个供体,共获利 40000 元。

8、证人张某 2 的证言证实,2019 年 3、4 月份,汪某让张某 2 帮忙去网上找一个卖肾的人。张某 2 在网上找到供体后按照汪某的安排,让供体在郑州做了各项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发给了汪某。过了几天,汪某让供体过去准备做手术。又过了一个星期,汪某给了张某 25000 元。

9、证人张某 3 的证言证实,2019 年 3 月,杨某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想在郑州做肾移植手术,意思就是找小医院私下做,于是张某 3 就联系了汪某。2019 年 4 月初,按照汪某的安排,杨某带着受体在郑州做了检查,又去新乡等做手术,在新乡见到了汪某找的供体。做完检查后,汪某开车带着受体、供体去做手术,但没有说去哪做手术。手术开始后,杨某给了张某 350000 元现金。

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9 年 3 月底,张某 3 和杨某、赵某在一起聊肾脏买卖的事。2019 年 4 月初,赵某给张某 3 打电话说找到了一个姓焦的客户,客户想在北京的三甲医院排队,张某 3 说要收 100000 元的红包,但这事一直拖着。后来张某 3 联系了汪某,之后张某 3 就说这边联系好了供体和做手术的医院,让姓焦的去郑州。杨某就联系赵某,让赵某联系姓焦的客户到郑州做检查。杨某和张某 3 最终商量的费用是480000 左右,赵某同意了。4 月 10 号晚上张某 3 通知让去新乡等电话,意思就是准备在新乡或者新乡附近做肾移植手术了。之后在新乡,杨某见到了汪某、黄某和供体,供体做完检查后,汪某和受体、供体就出发去做手术了。大概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手术开始后,受体的家属给了杨某共 83000 元现金,其中张某 3 分给杨某 23000 元,剩下的 60000 元都是张某 3 的。

13、证人焦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茹某的证言证实,焦某患肾病有十年之久,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急需肾移植手术,但是一直没有排到肾源。2019 年 3 月,焦某的司机茹某在网上找到一个可以插队的地方,但是得多花钱,对方说是正规医院、正规手术,最后双方定价 700000 元。2019 年 4 月 9 日焦某和茹某带着钱到达郑州。4 月 11 号对方通知到新乡见面,在新乡对方让看了配型资料,配型结果挺高的。4 月 12 号焦某和茹某被带到了焦作的一家骨科医院,焦某在该医院进行了手术。

14、焦某的住院病历证实,焦某于 2019 年 4 月 14 日在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慢性肾衰竭。

15、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骆某因缺钱,于 2019 年有了卖肾还钱的想法。2019 年 3 月份的时候在QQ 上搜到一个 “肾移植、肾捐献 ” 的群。后来自己被人带着先后在郑州、新乡做了体检,后被带到一个医院做了肾移植手术。自己得到 50000 元的现金,是卖肾得的钱,病人家属茹某还给了自己 8000 元的现金,这是买肾的人给的红包。

17、证人朱某、钱某、韩某的证言证实,三人均为提供肾脏的人(供体),因为急需用钱,便在网上联系到了买卖肾脏的人,其按要求在郑州、新乡做了各项检查,确定符合条件后,被戴着眼罩带到了一个医院进行了手术,手术后被带到一个院子里的房子内进行休息、恢复,等恢复得差不多了被送到火车站,之后自己离开。事后,三人各自获得了 50000 元左右的报酬。

18、证人朱某、钱某、韩某的检查报告单证实,钱某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在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院区诊断左肾术后改变;朱某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在重庆市新欧中西医结合医院放射科 CT 诊断左肾未见确切显示;韩某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在焦作同仁医院诊断左肾切除术后改变。

来源:裁判文书网、焦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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