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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公司拒录,和解后状告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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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红星新闻曾报道“男子入职体检被‘自愿’查乙肝,公司以‘有脂肪肝倾向’等拒绝录用”案,近日,记者从其律师张永辉处获悉,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川公司”)在招聘时涉嫌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6月25日涉案双方已当庭和解,法院已下达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显示,旭川公司须于2021年7月2日前支付原告16000元。张永辉表示,旭川公司已当庭向当事人小刚(化名)道歉,“法院提出,公司在招聘时不得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张永辉说。

小刚称,他对判决结果总体满意。目前,他已顺利入职一家新公司。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旭川公司,对方表示,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旭川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医疗机构是否涉嫌侵犯隐私?乙肝病毒携带者如何在就业中保障自己的权利?↓↓

入职体检被“自愿”查乙肝

2021年初,小刚应聘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川公司”)IT系统工程师一职。面试通过后,公司人事告知他入职体检合格后就可以办理入职手续。但体检报告出来后,公司却以小刚有“脂肪肝倾向”“尿隐血”为由拒绝让他入职,尽管体检报告显示“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

小刚称,在入职体检时,旭川公司安排他在3月21日到“太仓浙健门诊部”进行岗前体检,缴费后,体检中心称该公司要求必须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即乙肝五项检查,并让他签下“自愿”材料。

“因为我知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所以当时就提出疑问为什么要检查这个,对方回答说是单位的要求,必须检查。”小刚称,他便向旭川公司人事部门员工询问要求检查乙肝的原因。对接他的员工回复称不太清楚,体检都是按照入职常规体检项目进行。小刚考虑到工作不好找,也没有再细问就签了字做了该项目的检查。

公司以“有脂肪肝”等理由拒绝录用

检查结果不出意外,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同时,在小刚提供的入职体检报告的“检查结论及建议”一栏,结论为小刚有“脂肪肝倾向”“尿隐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情况,建议为“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但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

收到体检报告后,小刚曾咨询医生,医生告知体检结论不影响入职。于是,小刚将体检报告上交到了旭川公司。次日,小刚接到了该公司人事部门的电话,公司却以其体检出现“脂肪肝倾向”“尿隐血”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为此,小刚再次拨打旭川公司的电话希望公司录用他。而旭川公司人事告知小刚,因为该公司是化工企业,很大程度会接触化工材料,因此公司对员工体检各项指标要求都很严格。数日后,小刚又通过微信给旭川公司人事发消息,告知他已咨询医生,医生说脂肪肝是轻度,尿隐血一项也不重要,并询问公司拒绝录用究竟是何原因。公司人事其后将小刚拉黑。

怀疑因乙肝被拒录将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旭川公司的招聘宣传资料显示,该公司专注于聚氨酯的研发、生产、销售,综合实力连续多年名列“中国化工500强”。

小刚此前很想入职这家公司,没想到卡在了入职体检,他怀疑旭川公司所谓的“脂肪肝倾向”“尿隐血”都不是拒绝录用他的理由。同时,小刚也认为,公司让他必须在入职体检时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涉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是歧视身体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2011年,原卫生部发布的材料显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特警、血站采血员等工作,但IT系统工程师并不在其中之列。另一方面,2011年1月,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小刚认为,旭川公司的行为使他“人格和心灵受到了重创”,涉嫌违反国家人社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他的人格权与平等就业权。于是,小刚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旭川公司支付他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赔礼道歉。

张永辉律师介绍,接下来,小刚将起诉太仓浙健门诊部,小刚已于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正在等待法院通知。张永辉认为,太仓浙健门诊部涉嫌超范围收集信息,“按照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除了特警、血站工作人员以及飞行员,其他职位是不允许检测乙肝5项的。”张永辉说。

此外,体检结果出来后,太仓浙健门诊部直接将体检报告发送给了旭川公司,张永辉表示,这一行为涉嫌侵犯求职者的隐私权。按照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将体检报告发送给求职者,而非工作单位。

就业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权利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一样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这一人群

检查机构更应当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

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有类似情形的应聘者

也应该主动依法维权

切莫因为担心被歧视而选择隐忍!

因为,这是每一位公民应有

却不应被侵犯的权利!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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