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伤人,责任如何划分?民法典这么规定
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纠纷也从未停止
民法典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关规定。
家犬闯祸,谁来担责?
案例一
肖某、吴某夫妇与朱某、刘某夫妇为同村村民。几年前的一天,朱某、刘某夫妇外出干农活时未将自家的狗拴住,肖某、吴某夫妇当时年仅4岁的女儿玩耍时被该狗咬伤。肖某、吴某夫妇在得知女儿被咬伤的情况下,未仔细检查女儿的伤情,未及时带女儿注射狂犬疫苗,最终导致女儿狂犬病发死亡。
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刘某夫妇承担40%的责任,赔偿肖某、吴某夫妇各项损失7万余元。监护人肖某、吴某夫妇承担60%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恰当。
案例二
今年4月3日,杜某回慈利老家扫墓,途经赵某家门口时,被赵某家蹿出的狗咬伤,杜某随即到张家界市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事后,杜某将赵某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已撤诉。
《民法典》相关规定
01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02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03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读
规范文明养狗 明确责任划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助于规范文明养狗,预防纠纷发生,明确责任划分,统一裁判规则。”
邓红亮法官指出:
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内容上增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就提醒他人不要去招惹狗,否则即便被咬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邓红亮分析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及时将被狗咬伤的孩子送医治疗;同时,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选择饲养动物,就要承担动物侵权的风险,需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提醒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
要加强对其所养动物的看管
认真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要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榆林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