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后拒绝性生活 女子起诉索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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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伟和女子徐丽(均系化名)是“闪婚”。徐丽万万没有想到,丈夫在新婚之夜就没有和自己发生夫妻性生活,之后更和她分居。这让她深感受辱。一气之下,徐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张伟离婚。同时要求他赔偿自己30万元精神损失费。而法院认为,张伟经鉴定性功能正常,因此其拒绝和妻子过夫妻生活属于“冷暴力”,一审判两人离婚,张伟赔偿徐丽2万元。但经过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2万元的赔偿。
张伟和徐丽两人家住吉林长春,两人都是30多岁的晚婚族。
经人介绍,张伟徐丽相识,在很短时间内两人还没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徐丽万万没有想到,新婚之夜双方未发生夫妻性生活。后来干脆没有同居生活。为此双方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
徐丽说,作为年轻人,新婚燕尔,张伟不顾夫妻感情和夫妻关系,不尽丈夫义务,从结婚之日张伟即言辞突兀,身心躲闪,竟然自己回曾经就读的学校在男寝室过夜睡觉,这分明不是正常新郎的合理做法,必然引起新娘的其他想法。虽然张伟说自己很累,但这不是不与妻子同房的唯一且一再坚持的理由。
徐丽说,自己并没有恶语相向,只是有怀疑,希望张伟给个合理的解释。张伟非但不做解释,更是以离婚相要挟,多次在短信、微信中提出离婚。作为徐丽的家长并没有对新姑爷进行所谓的斥责,仅仅是好言相劝,劝说张伟要把丈人家当自己家,有难处直接说,父母能帮助解决的,一定尽全力帮助,而张伟则把这样的关怀理解为“斥责”,甚至“谩骂”。
从徐丽与张伟处对象到结婚,直至离婚,徐丽及其父母从来没有对张伟说什么过头的话。反而是张伟多次跟徐丽母亲告状,甚至整夜发微信埋怨徐丽及其父母,还曾经威胁徐丽母亲:“如果你再找我妈问我的事情,就是在逼着我离家出走!”导致徐丽母亲气极住院。
而张伟则表示,新婚之夜双方由于疲劳和紧张未发生夫妻性生活,这在新婚夫妻中实属正常,但是徐丽就以此指责张伟是否有病,对张伟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以致二人发执争吵。婚后两人相处共11天,各种争执不断。在此期间,张伟曾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试图与徐丽沟通,试图缓解矛盾,但是都被徐丽以强硬态度拒绝,在此情况下,张伟无法与徐丽发生性关系。后徐丽不辞而别回其父母家中,张伟曾尝试通过其父母来缓解矛盾,但因徐丽母亲对张伟进行无端斥责,怀疑张伟具有男科疾病或心理疾病,并主张张伟母亲从老家赶往长春为张伟看病,致使矛盾进一步恶化。
张伟说,自己是一个对感情认真负责的人,同时也出于对女孩的尊重和爱护,没有与徐丽发生婚前性行为,而新婚之夜由于劳累、疲乏,又致使夫妻性生活未能和谐顺利进行,此后徐丽不但没有以妻子的温柔和体贴安慰张伟,反而在婚后第三天就对张伟进行有损人格尊严的诘问和羞辱,此后又一次次拒绝与张伟沟通解决矛盾,主观臆断张伟患有男科疾病及心理疾病。在张伟主动提供男科诊断证明及全身体检证明的情况下,更对此不予信任,猜测其性取向、性心理异常,对其人格进行侮辱,甚至通过诉讼提出蔑视张伟诚信、侮辱张伟人格的精神疾病、遗传疾病和男子性能力司法鉴定,对张伟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徐丽对此也是负有责任的,而非“无过错方”。
徐丽对此反驳说,对张伟进行身体检查不是人格侮辱。张伟从结婚之日即离妻索居,包括上厕所、洗澡锁门,抛下妻子到男生寝室过夜,不与妻子同居等等,如此怪异的行为,当然应该有个合理的解释。解释清楚,互相理解,就可以平安过日子,不能因为张伟的临时身体不适或精神紧张就离婚。更主要的是,如果张伟确实存在性能力问题、性取向问题,徐丽与张伟的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对徐丽来讲,确定离婚或婚姻无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徐丽对张伟性能力和性取向的怀疑,甚至对其是否存在家族遗传病史的怀疑,不经过相关的司法或医学鉴定是不足以排除的。
徐丽认为,张伟自己提供的所谓身体检查报告不足以证明其身体正常。这就是徐丽提出进行相关鉴定的主要初衷和目的,这样的鉴定申请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张伟不能以自己的感觉来判断这样的申请就是对其进行的人格侮辱,张伟应当充分理解徐丽提出鉴定的理由。经鉴定认定张伟不存在影响结婚的疾病,这进一步说明张伟在与徐丽离婚这个问题上,主观过错更严重。如果张伟有病不得已离婚,尚可原谅;在其生理正常的情况下,却顽固地坚持以自我为中心,用这种不尽丈夫义务的方式逼迫、要挟女方,这种故意为之的“报复”行为,这就是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
于是徐丽将张伟告上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判令张伟赔偿徐丽精神损失30万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11250元。
长春南关区法院一审此案期间,徐丽要求对张伟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伟目前阴茎夜间自主性勃起功能在正常范围,未发现足以导致其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的器质性病变。发生鉴定费7200元。
法院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家庭模式。创建婚姻家庭关系,应当慎重,不应儿戏。徐丽与张伟在婚前感情基础淡薄,未对对方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不能互相忍让,致使原本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加之张伟自新婚之夜起未与徐丽发生性生活,对徐丽心理伤害较大。现徐丽主张离婚,张伟也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双方结婚时间短,无夫妻共同财产,就双方个人收入归个人。
法院认为,有一种家庭暴力是消极暴力,也就是家庭冷暴力。主要有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活动。给对方心里造成极大伤害。本案中,张伟在婚前未完全接受徐丽的情况下,草率与徐丽结婚,婚后双方本可以通过语言、肢体行为以及性生活来弥补,但婚后张伟拒绝与徐丽发生性行为,给徐丽造成极大心理伤害,双方又缺乏语言交流,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主要原因在于张伟。法院一审判决:徐丽与张伟离婚;张伟给付徐丽损害赔偿2万元。
张伟不服上诉。长春法院二审认为,所谓“家庭冷暴力”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的范畴,应按通常含义理解家庭暴力,不能任意作扩大解释。法院终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张伟不需赔偿。
来源:V眼看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