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妻要求离婚分走近亿元财产 生下孩子竟是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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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在离婚时我分配给她近一亿元的巨额财产,就是因为考虑到她当时怀孕,怀的是我的孩子,我才想在财产方面多给她点保障!”在北京经商,拥有巨额家产的刘宇(化名)在和前妻的财产官司中这样说。
刘宇和前妻孙薇(化名)的这场官司,是在离婚近一年后开始的。刘宇称,前妻孙薇在怀孕期间,突然向自己提出离婚。本着夫妻一场的情分和对自己骨肉未来抚养的关心,刘宇将价值近亿元的豪宅、豪车和股权等财产分配给了孙薇。然而在几个月后孩子诞生时刘宇前去探望,却发现明明双方都是中国人,孙薇生下的孩子却是个中外混血儿!几经追问,孙薇才承认这是她和一名外国朋友发生性关系后生下的孩子。刘宇愤而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讨回分配给她的巨额财产。而孙薇则声称,刘宇对自己和外国朋友发生性关系,以及孩子是外国人的等情况心知肚明。且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分给自己的只是一小部分共同财产。经过两级法院二审审理,最终刘宇索回财产的诉求被驳回。
刘宇和孙薇夫妻俩都是八零后。刘宇经过多年打拼,在北京事业有成,拥有大量房产豪车以及公司股权等财产。
但这对豪门夫妻却最终选择了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两人的离婚协议中载明,孙薇分配得到位于北京海淀区、大连中山区、秦皇岛北戴河、辽宁葫芦岛等地的豪宅、别墅等十几处房产,同时分到一辆特斯拉ModelS和一辆宝马X5M豪车。此外,还分配到部分公司股权,以及他人所欠夫妻债务1700万元人民币、80万元美元的一半。除此之外,刘宇还支付孙薇150万元赔偿金。据刘宇称,孙薇分得的财产达到近亿元。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孙薇已经怀孕。在民政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询问时,孙薇明确表示是由其提出离婚的。
然而在这对豪门夫妻劳燕分飞一年后,刘宇又将孙薇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他说,孙薇在怀孕期间突然提出离婚,自己很是震惊。
他说,夫妻俩在黑龙江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期间双方偶尔会见面,持续了将近3年。期间,孙薇多次要求自己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并促使自己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随后在孙薇一再要求下,刘宇将夫妻共有大部分房产、车辆等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登记。尽管因孙薇又有身孕而再三挽留,但孙薇强烈坚持离婚,双方最终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刘宇说,自己基于对与孙薇夫妻一场的情分及孙薇未来对孩子抚养的考量,方在财产分割上对孙薇进行大幅度倾斜,近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绝大部分北京及全国各地房产分给了孙薇。然而刘宇在孙薇生下儿子后去探望,却震惊地发现这个儿子竟然是混血儿!“我们俩都是中国人,那么孩子的父亲是谁?”刘宇称,孙薇最后承认此孩子是她在毕业旅行时和一名外国男子发生性关系所生。
刘宇认为,孙薇在婚内严重出轨乃至与他人怀孕生子,存在严重过错,两人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受孙薇严重欺诈所为,对财产的处分非真实意思表示。
而孙薇对此事则有完全不同的说法。她说,刘宇提及的“欺诈”根本不存在,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自己就曾明确告诉刘宇自己怀孕及孩子父亲的情况,刘宇对其非孙薇离婚期间所孕之子生父早已明知。
孙薇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宇不履行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虽然双方都有背叛婚姻的过错行为,但刘宇出轨在先,且多次提出离婚;从《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比例可以看出,刘宇已分得双方共同财产的绝大部分,而非刘宇所说在财产分配方面对女方进行大幅度的倾斜。
孙薇还说,刘宇在婚内隐瞒其名下股份减持、股权出售的收益情况,高达1.5亿元而未在离婚时予以披露和分割。夫妻共有的一栋北京办公楼,每月租金250万元,连续多年的租金收益却全部分给了刘宇。
孙薇还提供了不少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她说自己和刘宇已分居三年,期间并无性行为,而且在怀孕期间是和其外国男友在一起,提供了照片、微信截图、电子邮箱截图。对此,刘宇不予认可。此外孙薇还提供了她和刘宇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刘宇对自己和外国男友怀孕生子一事,在正式离婚前已经知情。甚至还要帮助她和她的外国男友“算星盘”,帮孩子起名字,主动提出给孩子做教父等等。此外,孙薇还举证称,刘宇在离婚时所分得财产约为2个亿,自己仅分得财产约为8000万元,加上刘宇在离婚时隐瞒的资产约为1.5个亿,两项加起来,刘宇分得财产2.7个亿,以上可以看出,刘宇所掌握的资产量远远超过孙薇,在财产分割上对孙薇进行大幅度倾斜不符合事实,不存在其陈述的所谓“欺诈”行为。
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现孙薇在与刘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外国男子育有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亦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值得提出的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双方关系中,刘宇也存在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行为。诚如孙薇所言,双方已无夫妻感情,但孙薇可根据婚姻自由之原则,提出离婚,而不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子女,这一行为已违反一般社会正义观念,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
结合到本案而言,争议焦点在于刘宇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知晓孙薇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孕之孩子并非刘宇本人所生。
对此,孙薇主张其与刘宇已经分居三年并无同房之事,故刘宇在签订离婚协议见孙薇怀孕理应知晓其所孕孩子并非刘宇的。对此,刘宇不予认可,其认可确实分居,但双方还会见面并同处一室。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一事属于涉及个人隐私,双方当事人不可能提出具有或不具有性行为的证据,法院对该事实无法查清。但按照表见证明规则,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孕孩子视为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现孙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故只能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性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且从本案事实来看,在双方所谓分居期间双方还是有所往来,并非没有往来,至少从孙薇提交录音证据来看也可以证明此点。故对孙薇所提之主张,不予采信。虽然孙薇提交了证据其有可能怀孕的时间是和其外国男友在一起,但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成立。
根据孙薇所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刘宇应该是知晓孙薇与其分居期间是有男朋友的,但并不能据此就认定刘宇一定会知晓孙薇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孕之孩子就是其与男朋友所生,毕竟“有男朋友”和“必然会和男朋友育有孩子”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本案情形,按照正常人理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子女系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对此,孙薇应该是知晓的,孙薇应该不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进行生育,所以刘宇知晓孙薇怀孕以后,作为配偶,会直接认为所怀孕的孩子是刘宇本人的,在孩子出生之前,一般不会认为孩子非其亲生。
结合本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孙薇是否隐瞒了“其所怀孕的孩子不是刘宇的孩子”的事实。综合整个证据来看,法院无法认定孙薇明确告知过刘宇“我所怀孕的孩子并不是刘宇的孩子”这一事实,而且离婚协议和民政局相关笔录中并未体现出如此重要的信息。
法院认为,孙薇主张刘宇所分得财产约为2个亿,孙薇仅分得财产约为8000万元,加上刘宇在离婚时隐瞒的资产约为1.5个亿,两项加起来,刘宇分得财产2.7个亿。如孙薇所言,如果刘宇真知晓孙薇怀孕的孩子并非刘宇的孩子,面对如此严重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刘宇还能同意分给孙薇8000万元的财产,显然超出了正常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理解程度。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刘宇与孙薇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后,孙薇提起上诉。她说,双方此前早已经达成离婚共识,双方各自感觉真正的婚约已经结束,在此背景下孙薇才开始交往新男友,并且有了后代,且将这个事实如实告诉了刘宇,这种交往模式实际上是双方个人的选择,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关系,也不伤社会风序良俗,一审判决忽略了双方真实客观的生活背景,显失公平。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孙薇不存在欺诈行为,没有欺诈的故意,更不存在因欺诈而使刘宇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因果关系。
而刘宇一方则辩解称,孙薇长期以来不断提出离婚,要求刘宇将绝大部分房产过户给孙薇,刘宇考虑到孙薇是女性,没有实际工作能力以及要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对外举债2700万元提前偿还贷款,将绝大部分房产和车辆过户给孙薇。但孙薇已经婚内出轨他人并怀孕且隐瞒该事实,其虽然在离婚期间利用与刘宇多次微信打情骂俏获得证据材料,处心积虑开展录音活动,但是自始至终没有直接告知刘宇其婚内出轨他人并怀孕的事实,所以导致刘宇在离婚和分割财产期间并不知晓该事实。按照常理任何一个男人如果知道妻子婚内出轨他人并怀孕,无论如何也不会举债2700万元提前偿还贷款后,将绝大部分实物资产分配给出轨者。
此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性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双方当事人不可能提出有或者没有性行为的证据,两人婚姻期间怀孕生子,当然就是夫妻之间的孩子,这是常识。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宇与孙薇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进而应予撤销。该协议系刘宇与孙薇自愿达成,该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结合二审中孙薇提交的邮件往来记录及双方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该协议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配等事宜多次沟通、综合考虑的结果,该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各条款之间彼此相关,撤销其中任一条款均可能影响整个离婚协议的效力,故而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秉持《合同法》及《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精神,坚持诚信原则,除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形外,不宜轻易变更或撤销。
此外,综合证据,法院认定刘宇与孙薇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知晓孙薇孕育之子并非其亲生的事实。孙薇在签订离婚协议前积极告知刘宇其交往有外国男友并怀孕,发送其外国男友和其与刘宇婚生女同框照片,告知刘宇外国男友的出生日期及姓名,刘宇积极为其外国男友算命盘,孙薇亦提交了刘宇与其外国男友在家中看电视、吃饭、交流沟通的同框照片。在双方聊天及语音通话过程中,孙薇与刘宇交流其与外国男友发生性行为时的感受及在毕业旅行时与外国男友孕育孩子的经历等,并未存在刻意隐瞒胎儿非刘宇亲生的情况,因此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与行为。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刘宇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刘宇因被欺诈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刘宇诉讼请求。
来源:V眼看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