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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开除,一个拿赔偿?上班玩手机,判决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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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讯网络发展,手机除了本身的通讯功能外,也越来越成为了所有人必不可少的娱乐工具之一。

对于所有上(da)班(gong)族(ren)来讲,虽然是上班时间,偶尔利用手机处理个人事宜,或者忙碌之余听听音乐放松一下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了,尤其是现在很多公司执行弹性工时制度,以员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来作为考核的标准,而不再把工作时常作为考核的重点。

然而实践中,对于员工在上班时间玩手机,法院竟然有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那么是什么导致这样的结果?影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又主要受哪些因素影响呢?

案例1

付某于2005年6月开始在某电子公司工作,自2012年3月1日起担任绿油工序组长。某电子公司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员工手册》作为规章制度于2009年10月1日起在该公司正式使用。付某签收了该《员工手册》。

2016年8月24日凌晨4时30分,夜班主管巡查时发现付某上班时间在绿油办公室趴在办公台上用手机玩支付宝。

该公司遂以付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18页第3点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第(10)项“凡是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如在上班时间用手机聊天、发短信、听音乐、看影片、玩游戏、上网或在厕所听音乐、MP3等”的规定为由,决定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合同。

经工会同意,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付某以某电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案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后,驳回付某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案例2

董卫强于2018年7月16日进入航威公司,从事焊接工作。

2019年10月24日,航威公司向董卫强发送调岗通知书。董卫强于当日表示不愿意调岗。2019年11月18日,航威公司向董卫强发送通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董卫强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航威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庭审中,航威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其中第九章第三节第五条第1款规定:故意违反公司的行为准则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之处分。董卫强提出其从未看见过上述员工手册。航威公司提出董卫强在上班时间存在离岗、玩手机、提前准备下班等行为,提交了现场照片。董卫强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董卫强的工作环境是开放的,且只是短暂离开岗位,离岗可能是喝水、上厕所等生理需求,与人交谈可能是正常的工作交流,下班前提前收拾东西也是由于公司要求,偶尔查看手机并不能说明董卫强消极怠工。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主张的理由具有合法性。现航威公司解除与董卫强劳动关系的理由是董卫强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愿意调岗。按照航威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所述,不服从公司安排主要是指未配合公司在生产紧急时进行赶货,但航威公司对此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至于调岗,原因系航威公司认为董卫强不适合加班,该理由不具有合理性,更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此外,航威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航威公司单方解除与董卫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性依据不足,应向董卫强支付赔偿金。二审维持。

通过以上两个裁判结果截然相反的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支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案例1中,某电子公司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员工手册》作为规章制度于2009年10月1日起在该公司正式使用。而案例2中,航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

公司规章制度是否为员工确认知晓案例1中,付某签收了某电子公司的《员工手册》。而案例2中,航威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董卫强不予认可,而航威公司也未能就董卫强知晓该《员工手册》充分举证。

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有特殊要求案例1中,某电子公司绿油工序岗位是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岗位,付某作为绿油工序组长负有监督生产管理,保障绿油工序安全运作的职责,承担比普通岗位员工更高的注意义务。付某在知晓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的情况下,仍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电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而案例2中,董卫强并非具有特殊性质的工作岗位,其短暂离开岗位解决喝水、上厕所等生理需求,与人正常交谈等,认定为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于法无据。

公司是否就以上事项充分举证案例1中,某电子公司对于其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员工确认知晓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都详细进行举证。而案例2中,航威公司对于其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性,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程序合法性,都未进行详细的举证,故难以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综合以上,作为用人单位,在从面试到入职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整个过程中,都有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来源:北大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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