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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上拖拽女乘客的保安,究竟是谁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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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官方回应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子事件:8月30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发生后,西安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市纪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期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西安地铁拖拽事件”涉事保安已经停职。这名保安是谁家员工?西安地铁两中标安保公司回应>>

澎湃新闻注意到,据西安地铁官网公示的《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分公司2021-2022年度一、三号线安保服务项目招标公告》显示,西安中城卫安全防范有限公司、江苏华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中标了西安地铁3号线2021—2022年度安保服务项目。

9月1日,前述两家中标公司均向澎湃新闻否认涉事保安是其公司的员工

江苏华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经与西安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涉事保安非该公司员工。“大雁塔站不是我们单位的(负责的)。”该工作人员说。

同日,西安中城卫安全防范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公司确实负责西安地铁3号线相关安保工作。在关注到相关舆情后,该公司进行内部核查,发现涉事保安并非该公司员工。

据西安地铁官网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分公司 2021-2022 年度一、三号线安保服务项目招标公告》显示,该公司 2021-2022 年度一、三号线安保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该公告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提及,本招标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本次招标为(001)第1包、(002)第2包、(003)第3包、(004)第4包。其中,3包主要为西安地铁三号线正线车站、主变电所、列车安全员保安服务及三号线正线车站安检工作(延兴门(含)以东),4包主要为西安地铁三号线正线车站、主变电所保安服务及三号线正线车站安检工作(咸宁路(含)以西)。

另据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发布的《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分公司2021-2022年度一、三号线安保服务项目结果公示》,前述第三包中标人为西安中城卫安全防范有限公司,第四包中标人为江苏华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多段“女子被保安拖拽出地铁衣衫不整”的视频热传。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黑色连衣裙的女子与一名男子发生口角,随后该女子被身穿地铁安保服的工作人员强行拖拽出车厢,过程中该女子身体被大面积裸露,个人物品散落一地。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8月31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称,8月30日下午,该女子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影响乘车秩序,站内工作人员和热心乘客对其劝阻并试图将她带离车厢。期间因该乘客反应激烈,拒不下车,为确保地铁行车安全,车站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协助处置。随后该乘客在安保人员的陪同下,抵达目的地后自行离开,未对后续车厢内乘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9月1日,澎湃新闻获悉,当地警方已介入处理此事。此外,交通运输部官方微博于1日上午回应网友评论称,“已上报该事件,正在处理,谢谢您的关注。”

该事件中安保人员的处置方式持续受到大众质疑,地铁安保人员拖拽乘客合理吗?正规处置方式应该是怎样的呢?

记者查阅到,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乘客禁止有大声喧哗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实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地铁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拖拽是不对的,应当将双方一起带离。劝阻、协助沟通,或维持现场秩序,等到终点站或其他乘客都下车时劝离。”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蓓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地铁保安人员并没有强制请乘客下车的权力,“我们设置保安的目的在于更好维持公共秩序,安保员应当在为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选择对乘客侵害最小,影响最小的措施,从视频中看到安保员采取的行为过激。”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也认为,事件中保安人员“只拖拽年轻女子的行为”是否存在拉偏架的情况,还需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形来定,“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将相互斗殴人员双方分开至不同车厢,同时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确定乘客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事件中的女乘客在拖拽途中,衣服被扯凌乱,致大面积皮肤暴露。有网友称,安保人员在公众场合这样做,有侮辱女乘客的嫌疑。

对此,李国蓓表示在公众场合撕妇女衣服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根据视频内容,虽然安保人员将女子拖拽出地铁,让对方衣不遮体,但该行为是由将女子拉出地铁的行为所导致的,视频中无法判断在拖拽过程中保安是否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宜轻易认定保安对女性造成了侮辱。

付建也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的构成前提需要有主观故意,而该案中,安保人员其主观出发点是维护地铁正常运行秩序,虽然执法方式超越法律规定,但是拖行致该女子袒露隐私部位,如果在发现后及时停手,就还不能说其有主观犯意;如果发现后仍然继续拖行,则其就涉嫌侮辱罪了。

“当然女方可以针对该安保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报警或提起诉讼,无论该安保人员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其侵权行为是事实成立的,该女子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付建说。

来源:澎湃新闻、央视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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