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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和闺蜜醉酒 遭闺蜜两朋友轮流侵犯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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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文县17岁女孩唐丽(化名)和闺蜜一起吃夜宵,在喝了大量白酒后醉酒。而其闺蜜徐静(化名)则喊来了男朋友的朋友靳某姚某。一起送她“去酒店休息”。但无论唐丽还是徐静都没有想到,对于唐丽而言,这是一条不归路。。。。。2021年10月从法院获悉,唐丽最终在酒店内被靳某姚某轮奸,之后因窒息身亡。这两名恶徒受到了法律严惩。而其闺蜜徐静以及事发酒店也均被法院判赔。

在四川兴文县,唐丽和徐静是一对“姐妹花”,虽然并非亲姐妹,但两人亲密无间,用闺蜜都不足以形容她们之间的关系。

唐丽和徐静都是17岁,徐静有个男朋友王某。2018年12月10日凌晨,徐静和唐丽在四川乐山一家饭店吃夜宵,席间唐丽喝了不少白酒,不胜酒力的她很快醉倒了。

徐静没力气背走大醉的闺蜜,只好喊来了自己的男朋友。王某来的时候不止一个人,还带来了朋友靳某和姚某。正是这两个恶徒,把醉酒的唐丽送上了不归路

附近一家酒店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之后发生的事情——12月10日凌晨2时42分,醉酒到失去意识的唐丽被徐静等人送到了酒店。当时是被靳某和姚某架进去的。当日14时许,唐丽被发现在房间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并发呼吸道胃内容物吸入阻塞致机械系窒息(哽死)。

原来,王某用靳某的身份证开房,而徐静在房间内脱掉了唐丽的胸罩、鞋、外套,为其盖上被子,十分钟左右后与王某离开了房间,靳某、姚某则继续留在该房间。他们并非出于好心,而是怀有邪念——两人先后与完全醉酒无意识的唐丽发生性关系。后靳某离开房间,姚某继续在该房的另外一张床休息至当日中午离开。

14时许,王某和徐静到酒店查看,发现唐丽异常,遂报120,经120现场查看,唐丽已经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并发呼吸道胃内容物吸入阻塞致机械系窒息(哽死)。

悲剧发生后,四川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姚某靳某犯强奸罪分别予以判决。刑事案件的罪犯得到严惩。但民事赔偿还未尘埃落定。唐丽的母亲将事发酒店、闺蜜徐静全部告上法院,索赔37,4万余元。她认为,徐静作为朋友在一起喝酒后发现唐丽醉酒未送至医院施救,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酒店方面辩解称,酒店已尽到对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酒店的硬件和软件设施都没有对唐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酒店已按规定进行了入住登记。唐丽死亡是因饮酒过量导致哽死,死亡原因与酒店没有关系。且事发当晚房间里还有两个成年人,他们也没有发现异常,故酒店更不可能发现异常,即便一人一证进行登记,也避免不了唐丽饮酒状态。综上,酒店提供的服务与唐丽饮酒哽死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兴文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唐丽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17周岁,对自己是否该喝酒、能喝多少酒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后因急性乙醇中毒并发呼吸道胃内容物吸入阻塞机械性死亡(哽死)。其死亡的发生主要是自己醉酒所造成,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徐静作为朋友,在明知唐丽已醉酒时有送至安全地点或实施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喊其男朋友及朋友靳某、姚某一起来接唐丽去酒店入住,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但先行离开而让靳某姚某陪护,以致死者招致性侵,之后窒息死亡(哽死)。处理行为还未完全尽到安全义务,对于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平时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及其他管理制度,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实名登记入住是酒店的硬性规定,在王某用靳某身份证进行登记时,可以予以拒绝入住,且在监控发现两男子抬着女子进入房间,这种明显存在入住人员有可疑情形时,更应如实对入住人员身份情况予以查实,采取拒绝登记入住或报警等其他合理方式处理。但酒店却放任该情况的发生,为三人入住同一房间提供了条件。虽然死亡不是酒店直接原因所致,但其提供入住没有按照从事旅馆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徐静赔偿唐丽母亲74867.8元;酒店赔偿149735元。

来源:V眼看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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