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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岁和尚和情人在禅寺幽会 一夜后女子竟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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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

出家人四大皆空。

但是,

在浙江宁波有这么一位出家人,

他虽然已经是76岁的禅寺住持了,

但仍和一名53人的妇女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并在一次约会时

发生争执,

将女子捂死,

犯下命案。

这下好了,这个老和尚不仅是破了色戒,而且还破了杀戒了,最终被浙江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讼。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会,某禅寺住持,1945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小学文化,系宁波市奉化区某师禅市主持。其与被害人胡某(女,时年53岁)有多年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当晚,王某会与胡某在禅寺西厢房一房间内幽会,因情感、经济等问题发生口角,王某会恐其丑行暴露,情急之下用手捂住胡某口鼻,致胡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庭审中,老和尚的律师认为,王某会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两人之间有25年的情人关系,相濡以沫,相当于老夫老妻,王某会没有杀人动机。案发之前,王某会还留好了让胡某回去的小门,捂住胡某的口鼻,目的是为了胡某不要发声。

律师认为,老和尚捂口鼻的时间短、力度小,不具有危险性,对胡某死亡的后果,老和尚主观意志上没有追求也没有放任,从时间上看不可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顿起杀机。而从胡某的病史来看,她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不排除心源性猝死的死因,公安机关作出的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不科学,病理分析不客观。

总之,律师认为,老和尚没有犯罪故意,捂嘴的行为可能是诱因,而且是微乎其微的诱因,老和尚应无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而决不是故意杀人。

俗话说,知人知面难知心。有人认为,在犯罪行为中,“故意”来自于人的内心,很难作为判断。其实不然,对于是否“故意”,仍然来自于事实和证据,我们来看本案的证据。

证人一:受害人胡某的儿子

他证实,母亲去禅寺念佛已有二十多年,并叫自己拜当家和尚为师傅,母亲每次去庙里都是1—2个小时,不过夜,父母关系不好,但是没离婚。

证人二:禅寺护法竺某(女,居士)

竺某承认,她与老和尚十年前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她很早就发现,老和尚与胡某明铺暗盖,为此还和老和尚和胡某吵过架。

因为寺庙正在造房子上梁,竺某负责庙里的财务,案发当晚,胡某来找老和尚要钱,她和小和尚叶某知道后,就准备去捉奸,准备教训一下那女子。

进屋后,她发现胡某脸色很差,下半身没有穿衣服,整个人没有精神,她打了几巴掌,踹了一脚后,发现胡某人越来越不对,送医院的路上已经快没气了。

证人三:禅寺小和尚叶某

叶某证明,一年多前,他就在视频监控室发现胡某偷偷来寺庙,发现了女子与老和尚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他担心寺庙和老和尚的名声,又担心老和尚把寺里钱给了女子,就有准备捉奸的想法。

护法竺某踹门而入后,他也想进去,先是被老和尚拦住了,他听到房内竺某打骂那女子的声音,他进门后,打了女子面部两拳,胡某便倒在地上,大口喘气,口鼻都有出血。

等到三人发现,女子被打时没有反抗,也没有声音,表情呆滞,眼睛无神,便开始给胡某做心肺复苏,老和尚在一旁自言自语“我该死,我的错”。

法院认为,根据老和尚王某会的供述,其与胡某产生争执后,用手捂住胡某的口鼻,主要原因是担心丑行败露,影响寺庙住持的声誉,主要目的是不想让被害人大声吵闹。

从法医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来看,足以证实王某会捂压胡某口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老和尚是造成胡某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老和尚与胡某之间有二十多年的关系和感情,案发前,王某会还经常接济胡某,二人之间虽有争吵,但没有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案发时,老和尚不让胡某大声吵闹的行为,其应激反应的成分居多,胡某死亡的结果显然超越了他的意志范畴,老和尚缺乏故意杀人的目的和动机。

从事后行为来看,王某会阻止竺某、叶某殴打胡某,积极送医抢救,反映出胡某的死亡结果是违背老和尚的意志的,胡某的死亡不是他希望发生或者是放任发生的。

老和尚作为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蒙住他人口鼻有可能会致人死亡,但是,其出于过失实施了相关行为,导致了胡某死亡。

另外,案发后,老和尚、小和尚叶某、护法竺某和禅寺方面给付胡某家属补偿款90万元,胡某家属对王某会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某会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老和尚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检察机关指控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王某会律师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但提出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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