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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失物后可向事主索要报酬吗?律师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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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他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这是我们从小就会唱的儿歌,这首歌在教育孩子要懂得“拾金不昧”。而生活中经常出现有人丢东西的情况,但不是人人都会“拾金不昧”。那么,在路上捡到东西归还时可以索要报酬吗?拒绝归还失物,是否构成侵权?拾到失物后未能妥善保管,丢弃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于这些问题,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捡了物品不归还 反把物品烧毁被判赔2000元

近日,媒体报道的一起案件引起关注,袁某是重庆市合川区某床上用品商店的一名运输员工,2020年11月19日,袁某到店后,发现自己所运输的床上用品货物少了两套,于是立即原路返回寻找,多次寻找无果后,他向公安机关求助。

民警通过调取公共视频发现,两套货物是在袁某途经某路口时不慎掉落的,之后被曹某拾得。民警和袁某随即去到曹某住处,但曹某闭门不见。袁某因请求返还遗失物不成,将曹某诉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曹某辩称,自己确实捡到了两个纸箱,但是并没有看里面装的是什么,听说袁某要求赔偿还说自己会被“判刑”,便一气之下把纸箱都烧掉了,还拍摄了烧毁纸箱的视频为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曹某拾得原告遗失物后拒绝返还,并且故意毁损,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判决曹某赔偿2000元。

捡到他人物品拒不归还事件时有发生

其实,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捡到他人物品拒不归还的事件时有发生。

此前,来海口出差的李先生不慎将装有身份证、银行卡以及近8000元现金的钱包丢失。调取监控发现被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子捡走,此后李先生在海口文华路某小区内找到了拾遗男子,可男子称“钱已经花了,从没听说捡到的东西需要还的”。

原来,该男子拿着捡来的钱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同时还被亲戚拿走了1000元,经过了几番周折,李先生只拿回了自己的证件、银行卡以及4000元现金。

无独有偶,去年8月份,海口市民小龙在海口府城建国路的路边不慎将手机和身份证落下。小龙寻找未果后当即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却提示已经关机。

为此,小龙给自己的手机发了信息。直到第二天下午,对方才回复小龙,但内容让人意想不到。短信内容竟是让小龙把手机的密码和ID号告诉对方,对方就把身份证还给小龙,无奈之下,小龙只好报警。

“看了很多新闻报道,会发现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捡东西不还的例子,还与不还,体现一个人的品质和道德素质。”海口市民王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觉得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现象,因为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不要随便乱拿,就算捡到的东西也要想办法交给失主。

和王丹持同样观点的市民还有很多,他们认为,那些捡到他人物品不还的人,通常会认为道德出了问题。

律师解读:

在路上捡到失物归还时可以索要报酬吗?

基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进行了详细解读。

林丽华称,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简单而言就是他人不想、不愿丢失却不慎丢失的物品。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表明了立法倾向是为了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间接倡导了拾金不昧的中华传统美德。关于返还的方式,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包括两种:拾得人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对于归还时是否可以“索要报酬”?“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因为保管遗失物支出必要费用的,权利人在要求归还时应当支付。”林丽华表示,但是除该必要费用外,法律并未赋予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索要其他报酬”的权利,但有一例外情况为,权利人以悬赏方式寻找遗失物的,则应按承诺履行义务,该种履行一般不因拾得人不知情而予以免除。目前常见的悬赏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及广播电台发布的广告、悬赏人自行粘贴的悬赏公告或通过微信等平台对外发布悬赏信息等。

关于归还时强行要求“索要报酬”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拾得人要求权利人支付报酬甚至是高额报酬,否则拒不归还的案例。

对此,林丽华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如拾得人强行要求索要报酬的,该行为如构成敲诈勒索,则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情形严重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拒绝归还失物是否构成侵权?

“拾得人如在拾得遗失物后拒绝归还遗失物的,则侵害了权利人的所有权。”林丽华称,一般情形下,占有的情形包括遗失物仍由拾得人占有或已由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的情形。权利人可据情况分别主张权益,其中:遗失物仍由拾得人占有时,权利人可直接要求拾得人予以返还;遗失物已由拾得人出卖或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可直接向第三人即实际占有人主张返还遗失物,如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则权利人需支付第三人因取得遗失物发生的费用,该损失可由权利人向拾得人追偿,此外,权利人还可向拾得人直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要求该第三人返还原物。

另外,如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的,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拾得人将丧失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的费用,以及要求权利人按照悬赏承诺等履行义务的权利。

拾到失物后未能妥善保管,丢弃后需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不知道权利人的,也可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因此,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不得随意丢弃。”林丽华称,司法实务中,保管的时间一般认为是:拾得人移交权利人或有关部门前,以及有关部门保管后至遗失物被领取前。如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其中就包括任意丢弃的,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案例中,案例中曹某在明知遗失物存在失主,且未归还的情况下,将遗失物烧毁并拍摄了视频,明显存在将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判处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拾得遗失物后仅系一般过失但遗失物仍毁损灭失的,依法不承担责任,例如遗失物的保管条件要求较高,但依据拾得人的阅历和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已尽到注意义务的,则不应要求拾得人承担责任。

建议:拾得物品应尽快联系失主返还或送交公安机关

最后,林丽华建议,虽然《民法典》对于遗失物的保护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作为个人,无论是从避免自身损失或卷入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而言,都应该加强自身物品的看管力度,如不慎遗失需找回的,亦应积极寻找,否则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安机关等部门收到遗失物并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将归国家所有,继而造成自身损失;作为拾得人而言,首先应勿起贪念,尽快联系失主沟通返还事宜,如联系失主确属困难的,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并说明拾得的地点、时间等重要信息,以便公安机关联系失主,避免因一时贪念使自己触犯法律并受到处罚。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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