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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处罚员工上班摸鱼,有人听音乐消耗22G流量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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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通报批评员工上班摸鱼”上了热搜,11月17日,国美品牌公关部负责人接受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公司常规管理行为,属正常的奖惩情况。公司在通报前已与涉事员工充分沟通确认,确属“过度摸鱼”行为。

该负责人称,该通报是公司纯内部文件,不慎外泄是个别员工的个人行为。该事件给涉事员工在公司以外造成了负面影响,并引发公众热议,占用公共资源,公司表示遗憾和抱歉。

11月16日,一份名为《国美控股关于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处罚通报》的文件在社交平台流传。内容显示,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办公区域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在2021年8月30日至9月3日期间,总部针对非工作流量信息进行统计排查后,发现部分人员在工作区域内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

通报中提到,有资产增值经营支持中心的员工,消耗腾讯视频 (10.3G)、douyin(2.8G)、爱奇艺(0.3G);信息服务共享中心的员工,消耗douyin(16.9G)、腾讯视频(3G)、头条(0.2G)、京东(0.1G)、 zijietiaodong (0.1G)。通报显示,对除外包人员以外的10名员工,给予公司全员警告并行政处罚2分。

有近期离职的国美员工向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同事有的忙的忙死,闲的是真闲。建议技术把这些精力多放在用户体验上。公司监控可以,不过可以先通过内部沟通解决摸鱼问题;而不是直接通报,这样反倒会引来员工的负面情绪。”

“负面情绪累积起来,很多人就跑了。对企业招新人,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老员工走了,新人接不上,最终影响到业务落地。所以还是企业内部沟通机制问题。”该国美前员工认为。

对此,国美品牌公关部负责人解释,通报中提到的网络是公司提供的公共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提供主体,有权依据国家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和公司经营与业务需求,对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进行相应管理。公司相关规定不允许员工在上班时段进行非工作内容的网络用途,员工在入职时也需要签署、学xi、认可相关规章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国美并非没有人情味的公司,倡导积极向上的职场氛围和工作生活的平衡,对员工适当放松、劳逸结合是默许的。公司在通报前已与涉事员工充分沟通确认,确属“过度摸鱼”行为。

“经测算,800M流量可观看1080P清晰度电影约60分钟,1G流量可观看约3小时短视频,被通报人员消耗的非工作流量及其所对应时长远远超出劳逸结合的适当合理范畴,触发公司流量预警。公司需要奖惩分明,平等对待每位员工,尊重勤勉尽职的劳动者,‘过度摸鱼’也不利于员工个人的进步成长与职业发展。”该负责人认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国美公司统计的是公司公共网络流量信息,属于网络安全监控,且只统计了每个应用上流量信息,并未统计用户浏览具体信息,未统计用户个人网络流量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为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公司可以处理个人信息。根据目前报道信息,并未发现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通报中提及的《员工行为规范及办公场所管理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员工规范》)并未附全文,该规定具体内容尚不知晓。通报中提及的‘在办公区域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该句内容也并无不妥之处。如《员工规范》合理,并且已经全员下发告知的,公司有权力根据《员工规范》对员工行为进行管理,根据《员工规范》条款对违反《员工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韩骁表示,如果国美公司非法统计员工网络浏览记录或其他个人信息,或者处罚员工的依据并未经过公示的,则国美公司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延伸阅读:

国美处罚“摸鱼”员工引争议 公布员工非工作流量使用情况违法吗?

东方网记者王旭11月17日报道:近日,网友爆料国美控股集团发布了一份针对员工“摸鱼”的处罚通报,通报信息包含了员工的所在部门,姓名以及后台非工作流量使用情况,引发网友关注。

通报显示,2021年8月30日至9月3日期间,部分员工在上班时间从事大量诸如看视频、听音乐、刷新闻、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计划审计与资产安全中心的员工听音乐使用的流量甚至高达22.5个G。国美根据《员工行为规范及办公场所管理标准(2020版)》以及《国美零售控股处罚条例V8.0》对员工作出处罚。

随后该消息经媒体核实,国美集团公关部的相关负责人证实该文件确实存在。国美控股集团公关总监张川石也在接受采访时回应称,该图为内部文件意外泄露,通报仅对涉及员工实名批评,并无其他实质影响。张川石表示,集团不提倡员工无效加班,但鼓励员工劳逸结合,被通报的员工存在“过度摸鱼划水”行为。经内部测算,使用800M流量可看视频约1小时,而被通报的员工使用流量均在10G以上。

社交平台上,网友的意见也出现了分歧。有网友认为处罚员工的摸鱼行为是出于公司管理的需求,也有网友对公司监控员工行为的范围和公开处罚的方式产生了异议,还有人疑惑国美的做法是否侵犯隐私,针对这一问题,记者也采访到了律师。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陈梅瑜律师认为,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但如果信息披露到除公司内网以外渠道,那我认为这样做的必要性是有待商榷的”。陈梅瑜分析,监控员工的办公设备是许多公司都会采取的管理措施,许多网友可能了解不足,又加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故而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甚至引来了律师们的讨论。事实上公司监控员工办公设备等管理措施一直是敏感话题。此前,公司厕所屏蔽信号、设置计时器等行为也引发了网友热议。

在知乎、微博平台,不少认证为律师的网友也发表了看法。部分律师坚持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自个人的前提下进行,依据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该发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陈梅瑜律师提醒,第十三条最后的但书条款可能会引发不同理解。对于这些不同理解,可能还是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法院案例来进一步明确。

来源: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陈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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