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友吵架后发生关系 女友竟事先偷偷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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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和女友赵某之间的重重矛盾,
四川越西县男子蒋某陷入了一场牢狱之灾——他和女友赵某吵架后发生了性关系。
但蒋某并不知道,在吵架之前,赵某已经偷偷放了两部手机进行录音,之后更
报警称被蒋某强奸了。蒋某因此被刑拘、逮捕、起诉。所幸经越西县法院审理,认定蒋某不构成强奸犯罪。但在和赵某的相处中,他曾经以帮忙找工作为由,诈骗过赵某的姑姑八万元。2021年11月,蒋某被认定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判刑3年。
蒋某1989年出生,大专文化,四川越西县某国家单位工作人员。因涉嫌强奸罪、诈骗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0日,经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蒋某和女子赵某于2018年开始谈恋爱,恋爱后两人长期共同租房同居生活,平时经常吵架闹分手后又和好。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蒋某与女友赵某因蒋某女儿抚养和经济纠葛发生强烈争执后不欢而散。2月20日,蒋某将合租屋钥匙和手机还给赵某。2021年2月21日,赵某将合租屋钥匙拿给蒋某。2021年2月22日,蒋某与赵某相约到二人合租的位于越西县房屋内商谈还钱事宜。当天赵某先行到达合租屋,并在客厅及卧室各放一部手机打开录音,晚20:40时许蒋某到达合租房,并与赵某在客厅商谈还钱事宜。
21时许赵某从客厅起身上卫生间后,蒋某跟随其后,两人便进入卧室发生性关系。当晚11时许,蒋某将赵某送出合租房所在小区。第二天凌晨又因赵某姑姑及男友去找蒋某索要债务,赵某知道后又回到与蒋某合租屋,并将录音的两部手机拿走。2021年2月23日下午,赵某到越西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蒋某强奸。
赵某这样对警方描述:称两人于2月19日,在蒋某父母家大吵过一架,当时就对他说分手了,他没有同意分手。“当天我回去后,在我们租的世纪城的房子里把他的衣服全部拿出来剪了。事发那天蒋某约自己见面,要把他欠钱的事情说清楚,当时我害怕蒋某会赖帐,于是我就把手机录音开着放了一个在客厅一个在卧室。大概八点五十左右他就到了,来了之后我们就在客厅沙发上大概说了半个小时如何还钱的事情,之后我去上厕所,他跟着我来,我上完厕所后将我推进卧室,进去后他把灯打开把窗帘拉上,他说只是去床上坐着说,我又不对你做啥子,我就坐到床左边,他就侧躺在我旁边,开始拉我想让我也躺下,我反抗,然后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隐私部位,我给他说你不要整我,太恶心之类的话,他说他喝了酒不行的。”
赵某说,自己将蒋某推开,随后遭到了强暴,自己没有呼救,只是一直在骂他,用手打他,还咬了他。
赵某说,自己和蒋某一天吵几架,心情不好就吵,打是打。“当天我想到算了,没必要告他。2月23日凌晨我听到蒋某和他父亲打电话的时候在电话里骂我。我越想越想不通,我就在网上咨询了律师,蒋某这个行为是否是强奸行为,律师就给我回复说只要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算强奸,所以咨询了律师后我就到公安局报案了。”
而蒋某则供述称,自己从2018年开始与赵某谈恋爱,谈恋爱后租房并一直同居。虽然经常吵架闹分手,但是感情很好,说几句话就好了。他说,案发当天两人在出租屋发生了性关系。没有压制她,没有限制她的自由,她随时都能逃走,也没有用言语威胁她,没有对她使用暴力行为。在发生性关系中途赵某没有反抗,且达到高潮。“那天发生性行为后她哭是因为之前她怀过孕打过胎,发生性行为过后,她有时候会哭,害怕再怀孕。”
蒋某声称,自己没有强奸赵某,和赵某正常发生关系,当时说话都是感觉赵某在发问。他的律师称,蒋某与受害人赵某系情侣,长时间同居,且双方有巨额经济纠纷。本案中受害人明确表述在之前与蒋某发生性行为时喜欢咬蒋的嘴,受害人陈述案发时蒋某用手压着她双臂强行实施的性行为,无医疗诊断证明,且与受害人提供的录音不一致。蒋某父亲在案发前几天收到他人威胁短信“三天之内蒋某的债务不还完必进监狱进去死路一条”,受害人案发前在微信朋友圈发过“好戏即将上演”,以及受害人在案发前一天将案发现场住房钥匙主动给蒋某、受害人将录音设备提前放到案发现场的卧室,案发后二次返回现场等行为都表明了受害人的动机非常可疑。
此外,本案最重要的一个证据录音,连贯听完可以确定,双方有矛盾有纠纷,但就是恋爱关系,同时蒋某并不知道有录音,而女方放置的录音设备对于自己的表达是有刻意成分的,录音可以证明蒋某未强迫受害人进卧室,受害人完全可以不进去,也可以离开案发现场即租住房,但是,为什么女方事先就在卧室放录音设备,为什么预测要到卧室?离开案发地后又半夜又回来,是什么原因?
另外,从录音中可以听出蒋某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采取的是乞求和讨好的方法,公诉机关提出的采取“身体压制”的方式实施强奸,受害人与被告人身高差不多,当时体位也无法进行所谓的身体压制,若强制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必然会使用双手控制对方身体,如此强烈的挣扎也必然会在受害人或被告人身上造成瘀伤或抓伤,但本案中两人身上均无抓伤、瘀伤痕迹。结合本案中受害人矛盾的陈述和主动在卧室设置录音设备,及录音中对话、诊疗医务人员的诊断说明,确实无法定性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越西县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与赵某系恋人关系,且长期共同租房同居生活,平时经常吵架闹致分手后又和好。案发前,被害人与被告人因发生吵闹分手,分手时,被告人已将合租屋的钥匙及手机交给被害人,后被害人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案发当天,被害人先行进入合租屋,将两部手机分别放置在客厅及卧室打开录音功能,对此后其与被告人话语进行录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卧室录音证据显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合租屋谈论债务问题的过程中,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性要求时,被害人虽对被告人进行语言上的让开、滚开、爬开之类口头拒绝,但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言行较为平和,也未听到被告人蒋某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使用任何暴力和胁迫手段。
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继续谈论债务问题及双方日常交流,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楼下,为其打车回家。案发后,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无任何伤痕,只有被告人嘴唇有一小裂口,但据双方陈述证实,两人平时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就有咬被告人嘴皮的习惯。案发当晚,被害人知道其姑姑及男友去找被告人索要债务后,又回到合租屋将用于录音的两部手机拿走,当晚至次日下午前,被害人并没有报警,次日下午,听到被告人与其父亲在通话中辱骂被害人后,被害人才报警。本案目前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蒋某在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时,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无证据证明被害人赵某有反抗行为,法院认为蒋某不构成强奸犯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蒋某清白无辜——他还有诈骗犯罪行为。在2019年10月,赵某曾向姑姑提及,其朋友的表妹已在四川航空股份公司工作,是否需要找人帮忙为姑姑的儿子进川航上班,赵某的姑姑便同意让赵某帮忙,后赵某将此事告知男友蒋某,让蒋某帮忙为姑姑的儿子在川航找工作。蒋某称其可以通过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派驻越西县瓦岩乡春景村第一书记和表妹帮忙找关系,后蒋某称跑关系需要花钱,赵某便向姑姑索要人民币5万元,说是用于跑关系开支,2019年10月14日,赵某的姑姑将5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赵某银行账户,同日赵某向蒋某转账2万元,剩余款项被蒋某与赵某共同使用消费,未用于进川航事宜。
2020年9月22日,蒋某与赵某到赵某姑姑家以其儿子进川航工作需要消除不良征信为由,谎称其有朋友可以消除不良征信,再次索要人民币3万元,说是用于消除不良征信,后赵某的姑姑将2.5万元人民币转至赵某银行账户,并让赵某父亲再给付0.5万元,后蒋某与赵某共同使用消费,未用于消除不良征信。蒋某共骗取人民币8万元。
越西县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构成诈骗罪。法院认定蒋某诈骗犯罪金额为5万元,其余3万元依法不予认定。
近日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来源:V眼看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