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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小姐与顾客发生关系被捕 起诉书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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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失足女在KTV内与顾客发生关系,价位500元到1500元不等,内部分工明确,层层“扒皮”…

广东连州市多家KTV,在经理等人的运作下,和一卖淫团伙形成“业务联系”,只要有客人提出需求,这些KTV就会介绍隶属于该卖淫团伙的失足妇女和客人进行性交易,然后层层“扒皮”收取介绍费。

2021年12月8日,连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曝光案件详情↓↓↓↓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1〕15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县**乡**村**组**号,案发前住连州市**座**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镇**幢**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现住连州市**镇**路**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1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路**巷**号**宿舍**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街道**村**号,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街**楼**。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花园**栋**座**。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连州市**路某出租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欧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徐某甲、张某某、徐某乙(均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文某某、林某某、邓某某、施某某、杨某乙、吴某丙(均行政处罚)等失足妇女在连州市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许某某除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外,还介绍失足妇女给嫖娼违法人员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杨某甲在连州市“**KTV”、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在连州市“**KTV”、被告人李某乙在连州市“**KTV”、被告人欧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在连州市“**KTV”、被告人吴某乙在连州市“**KTV”担任经理等职务期间,分别多次通过张某某或徐某乙介绍上述失足妇女与在KTV消费的客人进行性交易。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介绍卖淫罪

2021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介绍失足妇女陈某某、文某某、林某某分别与嫖娼违法人员刘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均已行政处罚)进行性交易。陈某某与刘某甲在**大酒店的房间内完成性交易后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收取嫖资人民币1500元;文某某与唐某甲在连州市龙岩口路段的车上完成性交易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嫖资人民币500元;林某某与唐某乙在连州市**中学路段的车上完成性交易后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收取嫖资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李某甲介绍卖淫罪

2021年4月9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通过张某某介绍了林某某、许某某等失足妇女卖淫,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乙的客人要其介绍卖淫女,被告人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张某某后,张某某安排了一名失足妇女与嫖娼违法人员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李某乙收取嫖资人民币800元,其扣除介绍费50元后将750元转给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扣除介绍费250元后将剩余嫖资转给张某某。

2。 2021年5月5日1时许,嫖娼违法人员梁某某(已行政处罚)要求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卖淫女,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张某某后,张某某安排被告人许某某与与梁某某在连州市**路**大酒店发生性关系。梁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800元,杨某甲扣除介绍费200元后将剩余嫖资转给张某某。

3.2021年6月2日0时许,嫖娼违法人员谢某某(行政处罚)要求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卖淫女,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作为介绍费。被告人李某甲联系了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乙又在微信联系了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被告人许某某带至连州市**酒店与嫖娼违法人员赵某某(行政处罚)进行性交易。谢某某帮赵某某付嫖资人民币850元,被告人李某甲获得介绍费50元,被告人李某乙获得介绍费50元,被告人杨某甲获得得介绍费150元。

4.2021年6月2日1时许,嫖娼违法人员谢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卖淫女进行包夜服务,被告人李某甲先联系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乙又联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甲联系张某某后,张某某将林某某带到连州市**假日酒店与谢某某进行性交易。谢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050元,李某甲将50元介绍费转给李某乙,又扣除100元介绍费后将1900元转给杨某甲。谢某某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要求其离开,杨某甲将950元嫖资通过微信退给李某甲,杨某甲扣除介绍费150元后将剩余嫖资转给张某某。

三、被告人曾某某、欧某某介绍卖淫罪

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欧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了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吴某丙、施某某等人卖淫,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21日,赖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要求其介绍卖淫女,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张某某后,张某某安排施某某去到连州市阳光假日酒店与嫖娼违法人员进行性交易。施某某收取嫖资后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将150元介绍费转给被告人曾某某。

2。嫖娼违法人员周某某(已行政处罚)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至24日凌晨、1月6日、1月15日、4月12日、5月12日、6月17日要求被告人欧某某介绍卖淫女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欧某某先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张某某后,由张某某安排失足妇女与周某某进行性交易。其中2020年12月23日至24日凌晨先后安排了三名不同的失足妇女,4月12日、5月12日安排的是失足妇女吴某丙,6月17日安排的是失足妇女林某某。被告人欧某某每次先垫付嫖资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曾某某每次获得300-400元介绍费。

3.2021年5月20日,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要其介绍卖淫女,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许某某带至连州市**酒店**房进行性交易。事后张某某转给被告人曾某某介绍费200元。

四、被告人吴某甲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吴某甲分别于2021年4月1日、4月20日通过徐某乙介绍失足妇女林某某、邓某某与嫖娼违法人员商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性交易。每次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吴某甲获得介绍费200元。

五、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4日至6月18日期间,多次通过徐某乙介绍许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失足妇女卖淫,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的客户要求其介绍卖淫女,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乙后,徐某乙安排许某某与嫖娼违法人员进行性交易。被告人王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1800元,扣除200元介绍费后转给徐某乙1600元。

2.2021年4月16日和4月17日凌晨,嫖娼违法人员何某某(行政处罚)两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卖淫女,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徐某乙后,徐某乙分别安排林某某、陈某某与何某进行性交易。其中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嫖资1500元,扣除200元介绍费后将1300元转给徐某乙,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嫖资1000元后将1000元转给徐某乙。

3.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徐某乙介绍了2名失足妇女给其客户陈某某(行政处罚)的朋友进行性交易。其收到陈某某支付的嫖资人民币3000元,扣除400元介绍费后将2600元转给徐某乙。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21年5月22日、5月29日、5月31日、6月4日、6月12日凌晨通过徐某乙介绍失足妇女与其客户进行性交易,每次收取200元介绍费。

六、被告人吴某乙介绍卖淫罪

2021年2月13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乙通过徐某乙、张某某介绍施某某、文某某、陈某某等失足妇女卖淫,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3月2日晚上、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乙两次通过徐某乙、张某某介绍失足妇女与嫖娼违法人员何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性交易。其中3月2日失足妇女施某某与何某某进行性交易,被告人吴某乙通过微信收取嫖资人民币1800元,扣除200元介绍费后将1600元转给徐某乙;5月15日凌晨失足妇女文某某、陈某某同时与何某进行性交易,被告人吴某乙通过微信收取嫖资人民币3000元后将1300元转给张某某。

2.2021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乙通过张某某介绍施某某与嫖娼违法人员刘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性交易。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嫖资人民币2800元给被告人吴某乙,被告人吴某乙退回1200元给刘某某,扣除200元介绍费后将1400元转给张某某。

3.2021年5月30日5时,被告人吴某乙通过张某某介绍失足妇女与嫖娼违法人员唐某乙(行政处罚)进行性交易。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嫖资1600元,被告人吴某乙收取其中300元作为介绍费。

此外,被告人吴某乙分别于2021年2月13日、2月22日、2月24日、3月8日、3月10日、3月17日、3月19日、3月23日、4月11日、5月5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30日、6月3日、6月6日、6月12日通过张某某介绍失足妇女与其客户进行性交易,每次收取200-300元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欧某某、曾某某、李某乙、杨某甲、吴某甲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欧某某、曾某某、李某乙、杨某甲、吴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欧某某、曾某某、李某乙、杨某甲、吴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 雷彩庭

2021年7月25日 

附件:1。九名被告现均居住于上列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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